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
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機構實習,全面擴展
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
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四種補助類型:
(一)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及港、
澳)修讀學分。
(二)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及
港、澳)修讀學分。
(三)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
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由
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充實實習課程,
落實學用合一,加強職涯生活輔導。
(四)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
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更加瞭解各該國文化之生
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各該國關係及合作發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國外大專校院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
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
鑑團體所認可。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
、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
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三、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以下簡稱薦送
學校),各校針對各補助類型應提出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得少
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就讀
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
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
薦送學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不在此限。
五、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1、薦送學校應依第六點第一款作業時程,提出申請,並於本
部核定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或
實習。
2、第二點所定四種補助類型,均以薦送學校為單位申請。學
海築夢,由薦送學校自行排定各子計畫優先順序;新南向
學海築夢,由薦送學校彙整各計畫主持人所提計畫案,向
本部委託之學校申請。
(二)補助期限及額度:
1、學海飛颺: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本部補助
每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
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2)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由薦送學校自訂,得包括一張國
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2、學海惜珠: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
(2)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
生資料評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
公司經濟艙票價訂定,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
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其實際補助金
額,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3、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2)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
校自訂;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
助金額由本部核定。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
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
活費,其中新南向學海築夢至多二個月之生活補助費
;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
生活費最多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三)補助名額: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八百三
十名,學海築夢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二百二十名,新南向學
海築夢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二百名;其實際補助名額,依當
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四)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提出之
配合款。
六、作業時程、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一)作業時程:
1、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每年二月一日前。
2、受理各校申請補助計畫書截止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3、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每年四月至五月間。
4、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
甄選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
業實習網站(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寫選送
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完整申請書送
校內相關單位用印,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三點五十九
分前,將用印完成之申請書,掃描上傳至本計畫資訊網;逾
期上傳者,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3、學海惜珠之補助,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者,應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
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及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
一千五百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
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學業成
績單、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
申請者,除上述資料外,並應檢附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
要點規定者,不予進行審查: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
之學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及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
定進行初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
行書面審查。學海飛颺及學海築夢依行政績效及計畫成效二
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學海惜珠依行政
績效及審查項目配分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補助
額度;新南向學海築夢一百零六年度依計畫成效核定補助對
象及額度,一百零七年度起依行政績效及計畫成效二項成績
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額度。
(二)審查標準:
1、學海飛颺: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
與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
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①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預定選送學生出國研
修人數、薦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與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
鼓勵措施(四十分)。
②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③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三十分);初次申請之學
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2)之及等二項。
2、學海惜珠: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①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及
發展潛力(三十分)。
②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
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
性、未來展望),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三十分)。
③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三十分)。
3、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①薦送學校(六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及選送學生甄選標
準、分配各計畫案經費之準則)。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合作學校
之國外產學研究或建教合作機構之實習合作機制、
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輔導機制、前一年
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國內學校與國外學校或
產業後續連結效益、對學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
;初次申請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2)
之甲及乙等二項。
②各子計畫案(三十分):
甲、學海築夢各子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百
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
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
學生人數)。
乙、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
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
式如附表四,需註明學海築夢計畫並未藉助或委託仲
介公司辦理,且執行內容涉及實習待遇、實習時數、
簽證種類、保險範圍及期間,確實符合當地國實習相
關法規及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如有不符合或違
法之處,喪失補助資格,並列入明年度行政績效考評
,決無異議)。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
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4、新南向學海築夢:
計畫成效(一百分):包括下列各項:
(1)薦送學校(二十分):
①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及選送學生甄選標準)。
②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合作學校之國外產
學研究或建教合作機構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
生赴國外實習輔導機制、國內學校與國外學校或產業後續連
結效益、對學生未來發展性等預期成效)。
(2)各計畫案內容(八十分):
①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百字至
二千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教育部申
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②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
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需註明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並未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
且執行內容涉及實習待遇、實習時數、簽證種類、保險範圍
及期間,確實符合當地國實習相關法規及當地國境內實習勞
動條件,如有不符合或違法之處,喪失補助資格,並列入明
年度行政績效考評,決無異議)。
③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機
構合作時間。
八、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1)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訊網
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
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
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分相
關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3)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
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薦送學
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4)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
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
說明者,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
、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仍不得變更。未經薦
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即
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
取補助款繳還本部。
(5)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事,經查
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6)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實
情形,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下年度行政
績效考評。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
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如
未簽訂,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
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
(學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
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但
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研修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
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學校報經本部核可者,不
在此限。
(5)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
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返回原薦送
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
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二)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1)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將校內專業課
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提出國外實習計畫,擇定實習機
構,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2)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
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並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與該計
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以規範
渠等在國外實習行為,同時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要點之相關
規定,包括下列各項:
①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
,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特殊情況
,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
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備函逕送本部委託
之學校及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②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畫主
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參
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
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
協助。
③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
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計畫核定後,需變更或新增
實習機構,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前,敍明理由及提出該
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
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
作契約書影本,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
或新增該實習機構,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通過紀錄
、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
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送本部
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訊。變
更實習機構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
校應即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④學海築夢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計畫主持人得
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子計
畫案未執行部分,薦送學校應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並
將列入次年度本要點行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未執行之
子計畫案補助款欲流用至其他子計畫案時,應由薦送學校校
內核定原計畫經費之承辦單位向薦送學校提出申請,經薦送
學校校內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始得流用,且薦送學校需備
函檢附校內審核同意紀錄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
部後,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訊,並將列入次年度本要點行政
績效評核。
⑤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
。如須變更最低選送人數,薦送學校應提出具體說明,於出
國實習一個月前,正式函報本部委託之學校及本部審核(同
列正本受文者),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未經本部
同意,計畫主持人選送學生出國實習人數未達本部核定最低
選送人數者,除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將列入次年
度本要點行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
⑥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協助選送生
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國法令規
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
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
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實習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未
簽訂者,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
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三十天
,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
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但因特殊事
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實習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
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學校報經本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5)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實習
結束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
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於學
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款百分之八十
,未於該期間完成撥款程序者,本部得不予結案。
(二)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備文檢具領據,
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三)薦送學校應審核學費、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結。
(四)薦送學校應督促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程結
束後二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一千字以內中文/英文心得(成果)
報告(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並得繳交經國外研修(實習
)機構同意之研修(實習)經驗分享短片至本計畫資訊網(每篇心得需
有照片四張以上,短片以三分鐘為原則),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
案。
(五)結案應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本部補助
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本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送本
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結案(覈實報支),並副知本部。
(六)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部鼓勵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
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二)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支給標
準。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三)選送生活動紀錄(如心得報告、製作活動參與短片、簡報或問卷調查表
),皆無償授權本部為業務推動使用,本部將擇優分享於網站。選送生
並應出席本部相關留學宣導活動之經驗分享座談會,進行國外研修或實
習經驗分享。
(四)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將邀請至
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五)薦送學校每年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行前說明會,及經驗
分享座談會。
(六)本要點所提相關表格及資訊,得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