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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學生工讀助學金要點
民國 90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協助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學生在學期
間藉工讀機會,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並用於支援學
校進行各種適合學生從事之工作,特定本要點。


第 2 條
工讀範圍:學校各單位之臨時性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校內之勞務性
工作等。工作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為限,學校勞動服務及其他各
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第 3 條
申請資格:依學業、操行成績 (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擇優遴選。原住民
學生不受學業成績限制。


第 4 條
待遇、義務:
一、學生工讀助學金給付標準,可依受領者工作性質而有不同,但不得低
    於一小時六十元;工讀時數及工讀內容,由學校自行規範,惟專科生
    每月工讀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寒暑假則不在此限) 。
二、核定工讀生,每月依實際工讀時數核予工讀金。


第 5 條
經費:
一、公立技專校院: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專款專用。
二、私立技專校院:由教育部依各校學生佔全國同級學校學生比例,核撥
    補助金。並由各校院依實際需要,每年列專款辦理本項業務,專款專
    用。


第 6 條
教育部每年補助各私立技專校院經費於函知學校後,由學校製據報部一年
一次領畢。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內由各校造具清冊一式二份報部核銷,剩餘
款項隨同繳回。


第 7 條
有關申請、審核及其他規定由各校訂定作業要點 (毋須報部) 並組織委員
會辦理。


第 8 條
本要點自九十學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