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建置以兼
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做」
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
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科技大
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三、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辦理原則:
1、結合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列為合作機關。
2、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技專校院以進修學制為原則。
4、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
5、技專校院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班),每校以核定六計畫(
班)為原則。
6、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以學校主
管機關核定班級為限;高級中等學校之進修學校,除採四合一模
式申請並經有關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申辦專班。
7、技專校院非專班學生如有參與意願,亦可參與專班學習。
(二)運作方式:
1、三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
(1)發展三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級中等
學校加二專加二技)或三加四(高級中等學校加四技)或五加
二(五專加二技)縱向彈性銜接學制。
(2)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專班模式,以建教合作輪調式、階梯式及實
習式為原則。各專班課程應完整規劃,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
遴選成班之規定。
(3)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實習式專班者,每學期實習期間不得少於六
星期。
2、四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加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1)高級中等學校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整合之教育
合作模式,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級中等學校
上課,第二年同時接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
年兼顧就業並完成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必要時,得以進修學
校辦理。
(3)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 以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為優先,並鼓勵開辦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
(二) 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其中政府機關訂有
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應列入招生名額總量內辦理。
五、 辦理期程: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 審查作業:
(一)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本部指定期限
及方式提出申請;其計畫內容大綱得參考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作業手冊。
(二)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分初審
、複審二階段辦理。
(三) 初審作業由本部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初核;資料不齊全者,
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補正。
(四) 複審作業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得就各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得安排學校進行簡報。
(五) 複審通過之計畫有需修正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本部俟各校依規定
完成修正計畫書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六) 計畫經核定後,各校應依原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期間不得變更教學模式,但
屬課程或合作廠商調整變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者,得
變更之,並納入後續申辦審查參考;違反者,本部得終止其計畫之執行,並
追繳補助款。
七、審查基準:
(一) 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
(二)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1、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建置完整之職場實習機制。
2、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學生於合作廠商之定期崗位輪調機制。
3、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定型化訓練契約。
4、合作廠商應明定學生身分別(高級中等學校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
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建教生辦理為原則;技專校院以勞動基準法之
正式員工或技術生辦理)與給予合理之生活津貼或待遇。
(三) 高級中等學校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一致性。
(四) 合作廠商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五)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六) 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
八、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開班
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零六學年度後核定計畫案
,技專校院開設嚴重缺工產業班別,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五十萬
元。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核定計畫,於技專校院開班第一學年補
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各校應編列配合款,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二十;第二級
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
合款至少百分之十;技專校院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但
專班屬辦理成效良好者,經本部同意,得免提列配合款。
3、本部得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
求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4、計畫案經費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5、計畫案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補
助。
6、技專校院每年得補助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七十萬元有戶籍登記
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技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學
制前三年或五專前三年),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新臺幣四萬元,
其助學金額由本部補助。
(二)經費核撥及核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
九、 成效考核:
(一) 學校應定期填報每一核定案之執行成效,包括下列事項:
1、 實際開班人數占核定人數之比率。
2、 合作高級中等學校專班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端之比率。
3、 技專校院端學生被聘任為正式員工之比率。
4、 畢業生留原合作廠商就業之比率。
5、 其他本部規定應填報事項。
(二) 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
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 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實地訪視。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學校主管機關後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班銜接技
專開辦、經費補助之參考。
十、 推動工作:本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學校主管機關為落實推動產學攜手合
作計畫,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
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