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
實施辦法,並協助外籍配偶適應生活,提供學習機會,運用語
言及文化優勢,積極激發潛能,結合學校與社區資源,鼓勵外
籍配偶及其家庭共同參與,以建構多元文化交流與終身學習社
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新住民學習中心。
(二)前款以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
三、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新住民學習中心:
(1)年度補助額度總金額依本部公告規定辦理;補助
項目包括設施設備經費。
(2)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並參考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
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至第五級,不超
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九十。
(3)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
部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
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2、新住民學習中心以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不超過本部
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
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
元。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
准者,不受前二目規定之限制。
(二)計畫經費項目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且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經費申請
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但同一計畫
之經費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四、補助類別及內容:
(一)語文學習:我國語文及外籍配偶母國語文等教育活動。
(二)人文鄉土:民俗節慶、傳統手工藝、戲劇樂曲、鄉土建築
、地方產業及古蹟等人文鄉土特色之各類教育活動,或於
外籍配偶母國文化節慶期間,辦理相關文化宣導活動,促
進與國人民眾文化交流。
(三)家庭教育:親職、子職、性別、婚姻、失親、倫理、多元
文化、性別平等、家庭資源與管理等教育活動,並鼓勵外
籍配偶及其本國籍配偶、家人共同參加。
(四)法令常識:憲政、移民法規、戶籍法規、國籍法規、民事
、刑事、社會秩序維護、消費者保護、教育、衛生福利、
勞動及其他基本法律常識。
(五)多元培力:提供外籍配偶各類生活技能之輔導學習,例如
考駕照前之學習輔導、烹飪、美容美髮、手工藝、家庭及
幼兒照護、衛生環境及布置技巧、數位學習及導遊等課程。
(六)其他各級主管機關因應實際需要開設之課程:例如志工培
訓、生命教育、終身學習教育、永續環境教育、反詐騙、
反毒教育等,或統合衛生單位依外籍配偶家庭組成之生命
週期,提供具文化適切性之健康資訊。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新住民學習中心: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期限內。
(2)申請文件: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申請設施設
備經費補助者,並應提供現有物品或財產列管清
冊及使用空間位置圖,供本部審查。
(3)申請程序:
①檢附年度計畫書一式五份,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初審。
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另
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或輔導
計畫,函送本部審查。
2、新住民學習中心以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
(1)申請時間:活動辦理前二個月。
(2)申請文件:申請表件、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團
體立案證明影本一式五份;計畫書應敘明向學員
收費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
文件函送本部。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
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審查原則:
(1)本部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計畫
,並得就新住民學習中心優先予以補助:
①計畫可行性。
②經費合理性。
③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
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
④課程內容符合居住當地外籍配偶及其家庭之需
要。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
並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
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①逾公告申請期限。
②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
③同一計畫之經費項目重複申請並取得補助。
④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⑤前一年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
不佳,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訪視或輔導。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
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
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
規定者外,依本部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
員、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專業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
、查核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
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
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者,本部通知其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核參酌,或廢止
其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
費之全部或一部。
(二)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款規定辦理
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補助
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2、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所轄中心推展情形,每
年應進行至少一次考核,並就執行績效良好之業務相關
人員,逕依權責核予獎勵;如執行績效不佳者,亦請檢
討,必要時得調整設置地點,相關設施設備應一併移轉
,並報請本部備查。
3、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本部得發給獎牌並酌給
獎金予以表揚,對於執行績效欠佳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及所轄中心,本部將暫停止補助設施設備及維
護費用,需經評估改善有成者,再恢復相關費用之補助。
4、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訪視等之考
核項目。
5、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
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
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轄區均衡及普及原則,協助新
住民學習中心以資源分享、策略聯盟理念,統籌並主動連結
其他學校、民間團體及機構資源(例如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
、樂齡學習中心、家庭服務中心、服務站、衛生所等),拓
展外籍配偶受惠人數,並強化教育服務品質。
(二)各項活動參與對象以外籍配偶與本國民眾參與人數比例二比
一為原則。
(三)各項活動得編製或採用適當教材;必要時,並得輔以外籍配
偶母國語言之譯文,協助其學習。
(四)活動師資及講座應由具有該課程專業知能之學者專家、學校
教師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機構與團體之相關專業人員、退
休公教人員擔任,或鼓勵外籍配偶依其專長及文化背景擔任
擔任教學或協助教學。
(五)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計畫如有延期或變
更,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六)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
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
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
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