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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執
    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
(一)每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
      各梯次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三名,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
      但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各班別結業生合併為一梯次採計。
(一)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
      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
      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未能於錄取分發當年度註冊入學者,視同放棄申請資
    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三、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
(一)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
      部結業生),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優質(享有聲譽)高中且各採計
      科目成績達最高(優)之等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確認屬實,並由本部遴選通過者。
(二)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
      部結業生),且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憑各採計科目均達 A1 等
      第者。
(三)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系審
      查通過後優先錄取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於當年度七月十五日前,將來臺就讀計畫及有
    利於審查之資料送達本部,由本部組成評審會視年度預算及學生成績
    表現遴選之。


四、續領資格:
(一)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學年學
      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或達八十五分以上。交換生
      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二)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項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
      項基準者,得再申請。


五、獎學金待遇: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第一學年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
      元,第二學年以後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六、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優秀僑生獎學金受獎期限不得超過各學系法定修業年限;菁英僑生
      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但應屆畢業生發給
      至六月三十日止。
(三)因故休學或退學者,註銷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已逾當月十
      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獎學金。


七、申請程序:
(一)取得第二點及第三點資格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檢具
      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第一學年初領者:海外聯招會分發之錄取通知書影本及獲獎證明
        文件。
      2.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二)各校應辦理初核,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於九月三十日前檢送申請人
      名冊及前款所定之申請文件報本部申請;本部承辦單位辦理複審後
      簽陳核定。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本部核定得獎者,由學校檢送領據及受獎人名冊報本部請領並公
      開頒發,必要時得由本部頒獎。
(二)請撥時間:依學期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
      月,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第一次經費之學校請撥期限為
      十一月十五日以前,第二次經費請撥期限為三月三十一日以前。
(三)學校應依本部經費撥付方式分次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第
      一次經費之核結期限為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第二次經費核結期限為
      九月三十日以前;如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從缺
      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
      獎助學金。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
      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本要點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