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之團
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類別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活動
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動與選、訓
、賽、輔,及行政與服務、運動志工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
3、績優團體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教學績效
、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運動志工及
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者。
4、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學校體育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規定原則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二十三所。
(1) 大專組:二所。
(2) 高中組:五所。
(3) 國中組:六所。
(4) 國小組:十所。
3、績優團體獎:三個。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五名。
2、活動奉獻獎:五名。
3、運動教練獎:七名。
4、終身成就獎:二名。
前項獎勵名額,本署得視當年度各該類別申請數量,與符合
表揚條件之情形,予以增減。
四、前點獎勵,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年
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績優機關獎: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向本署申請,由本署逕行辦理決選。
(二) 績優學校獎: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
初選後推薦之。
2、非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 績優團體獎:
1、 直轄市、縣(市)立案許可設立之團體,由團體本身
、學校或機關向該團體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
選後推薦之。
2、 前目以外之全國性之團體,由團體本身、學校或機關
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四) 個人獎項:由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團體獎項,與第四款個人獎項之教學
傑出獎、活動奉獻獎及運動教練獎,本署得不經申請,主
動推薦具有績效之團體及個人接受評選。
第一項第四款個人獎項之終身成就獎,得經本署依第六點
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
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
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如附件。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下簡稱
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各獎項及其組別以推薦一團體或個人為限。但由本署辦
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署
進行決選。
(二)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
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
2、本署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
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格之
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
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得獎團體及個人,由本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依下列規
定頒發獎座及獎狀: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績優團體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4、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者,或於三年
內經判刑確定,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及學校相關單位,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獎勵。本署得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
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優予經費補助。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
,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