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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編制表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臺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臺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分臺長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

 

助理編輯

薦任

第七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編導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採訪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六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二十六

內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播音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合計

一○一

 

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