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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
  賽,透過全國性技藝能競賽或培訓,協助學生熟練專門技術,重視實作學
  習,培育具國際視野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項之公私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三、補助重點:
  (一)技專校院共同參與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之全國性活動,有助提升學生之
    專業技能及創新能力者。
  (二)本部政策性委託辦理之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 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計畫配合款。
    (二) 本部視計畫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之需要性等核定補助額度。
         但政策性委託辦理或資源不足地區之申請案,得視狀況予以特殊考量。
    (三) 各申請計畫所規劃之競賽職種,以不與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已辦理之競
         賽職種重複為原則。
    (四) 各申請計畫應規劃全國性之相關競賽或研習營,以培訓國內技專校院相關
         科系學生具備參與國際競賽之能力,並選送優秀學生或作品出國參加相關
         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且提供出國學生各項賽前訓練(包括外語能力訓練)
         及協助。
五、申請期間: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補助對象,應研擬申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共十份,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年度之補助。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以新臺幣為單位):
    (一) 相關經費補助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相
         關會計規定辦理。
    (二) 獲補助之計畫,於選送優秀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本部僅補助學生及
         陪同之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出國所需機票費用。其餘出國競賽所需費
         用由各計畫執行學校配合款支應。
    (三) 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七、申請計畫內容:
  (一)活動名稱。
  (二)活動目的。
  (三)活動特色(包括背景分析、與產業結合或國際接軌之程度等)。
  (四)計畫期程。
  (五)辦理方式(包括活動要點、選送優秀學生作品及隊伍參加相關國際性
    技藝能競賽之規定等)。
  (六)參加對象。
  (七)評審委員或師資名單。
  (八)預期效益(包括參加人數)。
  (九)經費預算表。
  (十)歷年辦理成果。
八、審查作業:
  (一)以辦理活動之目的、成果效益及經費之編列是否合理為審查重點。
  (二)依計畫書格式、內容、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進行
    審查,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九、經費請領及結報:
    (一) 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包括電子檔
         一份),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容
         要項包括活動名稱、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出列席人員名單(包括人數統
         計)、成果摘要、活動照片五張以上(應顯示舉辦日期)、作品或照片推
         廣同意書及出國學生參賽心得等。
    (二)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者,除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
    助。
  (二)經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執行,如未經本部同意而有隨意變更情事,
    停止該計畫之補助一年。
  (三)各計畫執行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核撥時,應建置完成各計畫專屬網頁
    (活動內容及成果),並於核銷公文註明計畫網址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