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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直轄市、縣(市)學生
  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功能,並落實預防輔導機制,促進學
  生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輔諮中心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整合區域專業輔導人力資源。

  (三)建置跨專業合作服務模式。

 

四、補助原則: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所轄學校數給予不同補助。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政府財力級次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各項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署相關規定及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將次年度輔諮中心之實施
    計畫報本署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前款年度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目的。

    2、辦理機關。

    3、組織成員:包括組織架構圖、人員配置及任務職掌(格式如附件
      二)等。

    4、中心任務。

    5、辦理模式:包括服務對象與範圍、服務校數、運作機制、合作學
      校等。各輔諮中心應至少與一所大專校院合作。

    6、教育訓練:包括職前培訓及在職專業訓練等。

    7、經費預算:包括本署補助及地方政府自籌經費項目,並應檢附運
      用教育部經費購置設備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資本門設備以
      不重複申請非必要性項目為原則。

    8、督導考評:包括輔諮中心評核機制、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評核機制
      等。

    9、預期效益。

  (三)審查作業:地方政府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署辦理審查作業,就其
    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予以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
    入地方預算。

  (二)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且於執行前報本署
    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未盡事宜經費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地方政府應依計畫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
    者,得推薦為教育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依規定予以公開表揚。

  (三)本署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相關考核
    事項辦理。地方政府於本署進行考核與視導時,應備齊、彙整及分析
    辦理工作之量化及質化成效;本署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
    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