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落實我國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之目標,加強藝術與設計領域人
才培育國際化,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競賽接軌,促使全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踴躍參加國際競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備,提升學生
創作國際水準,並透過參賽作品之觀摩學習,擴展學生視野及提昇相
關人力素質。
三、申請條件:
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四、獎勵基準:
(一)競賽獎金: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成績優異者,依下列規定
核發獎金:
┌───┬────┬────┬────┬────┬──┬───┐
│\項目│全場大獎│金獎(第│銀獎(第│銅獎(第│優選│入選 │
│ \ │ │一名) │二名) │三名) │ │ │
│等級\│ │ │ │ │ │ │
├───┼────┼────┼────┼────┼──┼───┤
│第一等│新臺幣(│二十五萬│十五萬元│十萬元 │五萬│二萬五│
│ │以下同)│元 │ │ │元 │千元 │
│ │四十萬元│ │ │ │ │ │
├───┼────┼────┼────┼────┼──┼───┤
│第二等│二十五萬│十五萬元│十萬元 │五萬元 │二萬│一萬五│
│ │元 │ │ │ │五千│千元 │
│ │ │ │ │ │元 │ │
├───┼────┼────┼────┼────┼──┼───┤
│第三等│十萬元 │六萬元 │四萬元 │三萬元 │一萬│一萬元│
│ │ │ │ │ │五千│ │
│ │ │ │ │ │元 │ │
├───┼────┴────┴────┴────┴──┴───┤
│備 註│該項比賽如無上列獎項之區分,當年度獎勵額度由審查委員│
│ │會依國際競賽之參賽件數、獲獎比例及預算額度核定。 │
└───┴──────────────────────────┘
(二)差旅費補助: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獲銅
獎以上之獎項者,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參加頒獎典禮國外差旅費
:
┌───┬──────────────────────────┐
│\項目│ │
│ \ │ 補助金額 │
│等級\│ │
├───┼──────────────────────────┤
│第一等│艙等:經濟艙 │
├───┤補助往返機票費上限(檢據核實報銷): │
│第二等│歐洲地區每名四萬元 │
├───┤美洲地區每名三萬元 │
│第三等│亞洲地區每名一萬五千元 │
├───┼──────────────────────────┤
│備 註│1.獲獎學生申請差旅費補助,以申請者一人為限。 │
│ │2.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獲得全場大獎│
│ │ 、金獎、銀獎及銅獎,出國領獎須由指導老師(以一位為│
│ │ 限)陪同參加者,指導老師並核發等額之差旅費補助。 │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成績
優異者,得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獲獎成果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期間
,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項,僅擇最優獎項,核予獎
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共同創作者非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
學學生,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咸具得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得獎相關證
明文件。
(五)本部原則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名
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六、經費執行期程:
獎勵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履行義務:獲獎金獎勵之學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至少履行
下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金,已撥付者,
應全部追繳之:
(一)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
度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核定獲獎勵之學生,應依第四點所定獎勵基準,由其就
讀學校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具履行義務證明、
印領清冊及收據,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獲獎勵學生之獎勵經費,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次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捷報作業要點辦理核
結。
九、成效考核:
本部得評估計畫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