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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
    輔導,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
     範大學。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
     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
     立屏東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臺北市立大學。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師資培育中心評鑑或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之師
     資培育之大學。
 
 
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附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所列項目,落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四、補助原則、重點補助項目及經費編列:
 
(一) 補助原則:
 
1、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集鄰
    近師資培育之大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
    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
    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
    一)及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2、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正式行文方式邀集前目所定相
    關學校、機關(構)召開會議或徵詢其意見,據以研商規劃區域輔導
    活動及擬訂教師所需之進修計畫。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直轄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其餘各校配合款為本部補助金額之三
    分之一。
 
4、本部應就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直
    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合
    作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5、針對偏遠、離島、原住民及提報公費生之地區學校從事地方教育輔導
    工作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6、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如下:
 
   (1) 評定為一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二。但設有地方教育輔導功
        能專責單位者,得全額補助申請金額。
   (2) 評定為二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二分之一。
   (3) 評定為三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一。
   (4) 未辦理到校實地輔導及評分未滿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 重點補助項目:
 
1、教師生涯發展課程: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
    密規劃。
 
2、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開設強化教師多元開課知能所需增能課程
    ,例如課程評鑑、課程設計(校本課程、以學生為中心)、差異化教
    學、補救教學等。
 
3、其他重要議題,例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英語文教學、生活防災教
    育、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數位學習、生命教育、人權教育、現代公
    民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永續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海
    洋教育、本土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品德教育、閱讀理解策略及情
    緒管理等。
 
(三) 經費編列: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編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施
     計畫會議,並於本部所定申請期限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
     申請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目的、
     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心評
     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期程、
     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
     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預期效
     益、經費申請表(包括自籌款)、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話及承
     辦單位網址等。
 
(三) 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
     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
     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 請撥: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函送達十四日內,依其核定內容
     ,備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二) 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
     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格式以光碟片製
     作,內容包括執行概況、成果摘要(包括活動照片剪影)、檢
     討分享、問卷回饋統計及改進建議等),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
     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向本部辦理核結。
   (三) 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
      非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
      費,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
     成效彙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補
     助經費之參考。
  (二)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
     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
     導手冊,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