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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資通安全及網路先導應用服務建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大學
     電腦網路計畫及落實教育部資訊安全管理會設置及資訊安全管理實施
     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整合產、官、學、研之資訊安全及網路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執行先導
     研究應用,協助學生及校園安全環境。
 
(二) 建置與整合本部TANet網路資訊安全資源,建立相關安全及應用服務。
 
(三) 建置及整合本部TANet網路技術應用資源,建立相關應用服務。
 
(四) 本部TANet網路相關應用之建置、整合、推廣及相關議題實作或研究,
     並分析其適用性、可行性等。
 
(五) 推動本部及教育體系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
 
(六) 培育資訊安全專業人才,推動資安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學習管道及認
     證機制。
 
(七) 強化網路內容安全管理,過濾不適合中、小學生存取之網路資訊。
 
三、 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一) 教育學術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 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及研究機構。
 
(三) 本部所屬機關(構)及公立社教機構。
 
     本部補助額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各直轄巿、縣(巿)政府所屬學校
     應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巿及縣(巿)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補助額度依專家學者審查結果
     及視年度預算情形經行政程序簽核後核撥。
 
四、 補助條件:
 
(一) 為執行資訊安全及網路技術先導研究及應用建置所辦理之下列相關業務:
 
1、 先導研究之資訊基礎環境建置、經營及輔導。
 
2、 推動資訊安全管理、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制度、規範、措施、流程及驗證
     作業。
 
3、 推動資訊安全及網路應用服務環境建置之相關主題或範圍而舉辦之研習培
     訓、研討會、教學展示、學術研討會議、觀摩會及競賽活動等。
 
4、 建立營運資訊安全及網路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課程及管道。
 
(二) 直轄市、縣(市)申請資訊安全及網路應用環境建置補助時,應明直轄市、
     縣(市)列配合款,列為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 受補助單位之補助計畫或活動,同時接受其他部會補助款者,應於申請補助
     時全部列出。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十一月及當年度五月,本部並得視情況調整。
 
(二) 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畫書(如附件一)及經費預算表,於計畫實施
     或活動辦理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經費編列原則:
 
1、 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屬資訊設備建置、租用與營運等費用,應依教育部資通安全及網路先導應用
     服務建置經費編列標準(附件二)詳實編列。
 
3、 屬資訊系統發展與維護等項目,得參考勞動部受僱人員薪資調查資料中相關
     職類之薪資,詳實編列。
 
(四) 審查期限: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
     延長之。
 
(五) 審查方式:
 
1、 每年送審二次。
 
2、 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位進行書面初審;必要時,
     得提交學者專家進行書面複審或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
     審會議或實地訪查,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六) 審查內容:
 
1、 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2、 計畫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3、 計畫推動相關配套是否妥適。
 
4、 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5、 可行性及預期效益是否適切。
 
(七) 審查程序:評審委員依第五款規定之審查內容審查,審查評定結果分為A、B
     、C、D四級,除D級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級作為補助優先順序
     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八) 核定程序: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函知
     申請機構補助額度。
 
六、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額度函後,即備領據送本部請款,並
     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者,應報本部核定。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部結案,其經費請撥、支用及
     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包括活動名稱、
     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及成果摘要等),連同評估
     檢討報告報本部備查,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頁供各界參考。
 
七、 補助成效督導與考核:
 
(一) 考核方式:
 
1、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或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 受補助單位提報計畫時,先行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審查通過後,依該績效指
     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期中、期末審查作業及
     接受本部各項督導。
3、 受補助計畫之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本部辦理後續相關計畫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
 
(二) 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
     依據。但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對該受補助單位不再給予
     補助。
 
八、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補助對象辦理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情形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 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
     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 依本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應授
     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事務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
     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