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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為增強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技藝學習動

    機,促進學校技藝交流及觀摩,提升學生技藝水準,並舉辦全國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類;並依各類之

  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前項競賽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

三、本競賽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依協議輪流擔任主

  辦機關,並指定承辦學校辦理之。

    承辦學校應擬訂各類競賽實施計畫,經技藝競賽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主辦機關辦理本競賽,應依各類競賽分別組成技藝競賽委員會,置委

  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由主辦機關首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其副首

  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辦機關擬具名單,經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之。

    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下設競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申訴及緊

  急應變小組;其成員及組織如下:

  (一)競賽工作會:

    1、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承辦學校校長聘兼之;副總幹

      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其他學校校長聘兼之。

    2、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幹事就承辦學校相關人員派兼之。

    3、得設規劃組、競賽組、命題評判庶務組、成績組、典禮組、

      總務組、主(會)計組、公關組、資訊文宣組、服務組、交

      通組等工作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組員若干人,均

      由承辦學校或其他學校相關人員擔任。

  (二)命題及評判工作會:

    1、置總召集人一人,並得置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均由主任

      委員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2、各類之競賽職種置召集人一人、命題及評判委員若干人,均

      由總召集人擬具名單,經主任委員核定後聘兼之。

    3、得設秘書組,組員由總召集人指定相關人員擔任。

  (三)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副主任委員、競賽工作會

    總幹事、副總幹事、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總召集人擔任,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

五、參加本競賽之學生,為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學校應

  屆畢(結)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修生。

六、本競賽參賽學生應依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所定名額,經學校內選拔學

  生代表參加。

    各類競賽職種,得視其參賽人數辦理資格賽。

    各類競賽職種之參賽人數較少者,得由學校提供參賽名單後,經承辦

  學校就名單抽籤選出參賽者;其辦理程序,依第三點第二項各類競賽

  實施計畫之規定。

七、各類競賽及前點第二項規定之資格賽,分學科及術科測驗;術科測驗

  成績比率,應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之命題範圍,以前四學期及舉辦競賽當學期之課程為限。

八、參賽學生對本競賽成績有異議者,應由學生及領隊或指導教師於本競

  賽頒獎當日十五時前,以書面詳具理由,向承辦學校提出,交由申訴

  及緊急應變小組處理。

九、本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本競賽所需設備

  及維護費,由主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承辦學校。

十、本競賽結束後,由承辦學校召開檢討會,並將檢討結果作成報告書,

  作為下次辦理本競賽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