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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新住民子女教
    育發展五年中程計畫,健全新住民子女教育學習環境,支持新住
    民子女多元展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以
     簡稱學校)。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營造學校多元文化環境之設備或設施。

(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補救課程。

(辦理教師新住民多元文化研習。

(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或拍攝多元文化教育議題微電影。

(編印、購置或研發多元文化教材或其他教學材料。

(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辦理教學支援人員增能培訓及相關專業成長。

(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辦理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含親子共學)。

(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

(十一補助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

(十二補助新住民語文教學(育)輔導團籌備及團務。

(十三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地方政府者,除另外規定外,應提具計畫
    書及經費概算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款、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所定補助項目,應依本署公
     告之時程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 第二款實施華語補救課程,由本署依前一年度之決算數逕予預核
     補助經費。
(三) 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所定補助項目,應於每年十月
     三十一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 第十一款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由本署依本要點附表之補助
     基準逕予核定補助經費。
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
中小學者,應提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並依本署公告之時程前向本署
提出申請。
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政策性或臨時性需要者,得不受前二項所定申
請期限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 新住民子女學生教育現況分析。
(三) 計畫內容及執行策略。
(四) 經費運用及自我管理機制。
(五) 預期效益。
(六) 其他指定之事項。
 
五、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依本署公告之規定
     ,逕向本署提出。
(二) 地方政府主管中小學:依本署公告之規定,向各該地方政府申請;
     經各該地方政府初審排列優先順序後,向本署提出。
(三) 地方政府,依本署公告之規定,逕向本署提出。
前項申請之文件、資料有缺漏且能補正者,本署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本要點各補助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項目,有符合教育部或本
署之其他補助規定者,應優先依其他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補助應依計畫之內容、目的,及補助之必要性、合理性、可
    行性及效益性,進行審查。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計畫內容與本要點、其他法令或新住民子女教育政策不符合。
(二) 前一年度本補助或本署依其他規定核定之補助,未依計畫內容執
     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七、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
    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
    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
    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八、計畫及補助經費經本署核定後,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地方政府,由本
    署逕行通知;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學校,
    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執行。
 
九、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
    辦理結案。
    前項成果報告,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檢討及
    建議、授權本署無償使用之授權書;申請辦理教學支援人員資格培
    訓者,應併附培訓內容及參加人員名冊。
 
十、本署得視需要,對受補助者辦理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認
    有應改善情形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十一、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及相關成果資
      料,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各地方政府運用。
      依本要點授權使用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不得有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所定情事;如發生與第三人著作權之爭
      議,由產生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者,自行負責。
 
十二、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或表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