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補救教
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原則: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就提升學生
學力整體規劃補救教學推動事宜,並檢視前一學年度辦理成效
及預期目標,據以擬定當年度推動重點。
(二) 學校應透過篩選測驗找出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測驗結果報告
設計課程及教學策略,並運用成長測驗了解學生學習成效。
(三) 對於需要進行補救教學的學生,學校校長須召集相關處室成立
「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三、受輔對象:地方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及
代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學校)之學生。
(一) 未通過國語文、數學或英語科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
分科參加補救教學。
(二)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
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國語文、數
學或英語科之需求科目,分科參加補救教學(該類學生以不超
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單獨成班為
原則)。
四、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 篩選測驗:
1、由學校依應提報比率,提報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名單及其測驗
科目。
2、應提報比率:
(1) 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科技化評量系統(以下簡
稱科技化評量系統)」依學校前一年各年級、各科目之「年
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為應提報比率。
(2) 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
學及英語科測驗: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
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
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
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3) 偏遠地區、具特殊原因或符合前目第2之①、②、③之學校,
得經地方政府同意調整提報比率。
3、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4、測驗科目:國語文、數學及英語(含聽力測驗)。
5、測驗方式:
(1) 一至二年級:紙筆施測。
(2) 三至八年級:以電腦線上施測為原則,惟具特殊原因學校,
經地方政府同意,得以學校為單位採答案卡劃記辦理。
(二) 成長測驗:
1、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均應參加成長測驗。
2、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3、測驗科目:國語文、數學及英語(含聽力測驗)。
4、測驗方式:
(1) 二至三年級:紙筆施測。
(2) 四至九年級:電腦線上施測。
(三)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得免參加
篩選及成長測驗。
五、開班原則:
(一) 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
但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之學校,得報請地方政府
同意後,依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
進行輔導。
(二) 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之實際學力程度分科
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班級人數未滿
六人時,可採同年段混合編班。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
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三) 開班期別:補救教學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
四期,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
(四) 實施方式:
1、學期間: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
施。
2、課中補救教學: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時間採
抽離式補救教學。
3、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
4、住校生夜間輔導:符合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之(2)
之一者,得於學期中實施住校生夜間輔導。
(五) 實施時間:
1、學期間:每日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
至多四節為限,每班各期各科教學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
2、課中補救教學:授課節數不得超過該領域之授課節數。該科授
課節數達二十節以上,而獲增置代理教師名額之班次,須由學
校詳實規劃整學年度計畫後依科別實施。地方政府須適時了解
協助。
3、寒暑假:每班教學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4、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
象。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
九年級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
乘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5、補救教學學生同一科目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補救教學為原
則。
6、各校規劃開班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
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
支期別總節數百分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
期別。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7、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
離式補救教學。如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
教學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8、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依核定計畫辦理。
(六) 實施科目:
1、學期間及課中補救教學:
(1) 國語文、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得實施,一年級學生須經學
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
期評量成績作為入班參考。
(2) 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2、寒暑假:除依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
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班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
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
(七) 教學人員授課節數:除大學生、社會人士於學期間每週授課不
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外,其餘各類
教學人員之上課時數及上課日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六、教學人員資格:
(一) 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
1、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補救
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2、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且應接受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1) 大學生:指大學二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
列條件之一者:
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受有相關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
(2) 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二) 班級內若有身心障礙(含疑似)學生,須具備前項資格,並
得優先聘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教學人員: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七、教學人員來源:
(一) 校內現職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
(二) 退休教師。
(三) 儲備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大學生。
(四) 除現職教師外,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補救教學資源平
臺公開招募;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地
方政府備查。
(五) 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家庭經
濟弱勢之大學生擔任。
八、個案管理:
(一) 補救教學篩選測驗未通過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
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學校應於測驗結束三十日內於補救教
學學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生管理系統)建立個案管理學
生名單(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二) 學校應配合本要點規定及本署測驗期程規劃,安排學生完成
同一年度之篩選測驗與成長測驗,及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
以追蹤學生學力發展現況。
(三) 個案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後,
應於學生管理系統登錄結案:
1、通過次一學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穩定
回歸原班學習進度者。
2、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情形者。
3、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四) 六年級未結案之個案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每年六月二十日
前,主動於學生管理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出作業;各國民
中學至遲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新生之個案學生轉入作業
;九年級之個案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
畢業」或「結業」。
(五)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
續輔導,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
特殊教育服務。
(六) 於學生管理系統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學校應配合各次測驗持
續安排學生參加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七) 學校如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未使用補救教
學補助經費辦理開班者,應循程序報地方政府備查,並透過
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始得不申請,惟仍應於學生管
理系統建立個案學生資料並參加各次測驗。
九、網路填報作業:
(一) 學校回報作業:
1、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補救教學資
源平臺填報系統,完成各期程線上回報,並循程序報地方政
府審核。
2、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評量系統,
安排學生完成各次篩選及成長測驗。
3、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異動時,有關填報系統及評量系統操作手
冊、帳號及密碼均應列入移交,新任承辦人員並應即時修改
系統密碼。
(二) 地方政府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完成轄內學校
下列審核事項:
1、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於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
限,隨時檢視並掌握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必要時應進行稽
催及未填報學校督導,並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審核各校開班計畫:審核各校所提計畫應符合本要點相關規
定,並依限於填報系統完成各校開班數、個案學生及經費核
定等作業。
十、其他:
(一) 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審查方式:
1、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地方政府所報之申
請計畫(包括經費明細),並得視需要請地方政府派員列席
說明。
2、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地方政府應確實依照審
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3、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二) 教學換宿:
1、未支薪補救教學人員至偏遠地區國中小服務,學校得免費提
供住宿,並應簽訂合作協議書或住宿契約。
2、前目合作協議書包含教學內容、教學時數、補助項目(含宿
舍使用費、長程車資、材料費、平安保險費及雜支等項目)
與額度,住宿契約包含宿舍使用規範、安全維護、緊急應變
處理方式等內容。
3、有關本款辦理事項,後續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三) 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有關辦理科目、分組模式、補
助費用及作業期程等,依「國民中學英語及數學領域適性分
組教學試辦計畫」及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四) 申請增置課中補救教學代理教師:
1、同一領域每週補救教學須授課達二十節以上之學校,地方政
府及學校得整體規劃,得申請增置專任課中補救教學教師。
2、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目:
(1) 縣市主張提供此專任代理教師名額給學校之原因。
(2) 學校需要此專任代理教師之現況依據及說明。
(3) 增置此專任代理教師至校後欲達成之課程理念及目標、教
學設計及課程規劃、課程實施方式、教學人員安排、學生
學習評量及行政配套措施等。
(4) 預期成效。
3、地方政府審查後併同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報本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