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
場之實際體驗,鼓勵學生至業界實習,增進其實務知能,並達成與產業
接軌及學用合一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
程、實驗教育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辦理學生職場體驗及業界實習之方式如下:
(一)職場體驗:學校安排高一、高二學生(實驗教育及綜合型高級中等
學校可擴及高三學生)至相關事業機構進行半日或一日之參訪活動
,每班每學期以五次為限。
(二)業界實習:學校安排高二學生(實驗教育學生不限高二)至事業機
構進行一至六星期之實務實習,每班或每位學生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書表另定之;其申辦程序如下
(作業流程及說明,如附件):
(一)宣導說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辦理學校提報計畫書與申
請程序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二)計畫申請: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學校填報申請書表,報本署或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
(三)計畫審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書表。
(四)核定公告: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並公
告審查結果。
(五)前四款作業時程及每學年度之實際辦理時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
定者為準。
五、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聘請學者專家及校長、產業界與機關之代表組成
審核小組;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職場體驗:
1、交通費
(1)租車:學校與事業機構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每車
次最高一萬元;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
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千元。
(2)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離島與偏遠地區學校,另可補助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並依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2、膳費:辦理一日活動或超過用餐時間者,得補助膳費,學生每
人八十元。
3、雜費:帶隊教師或行政人員雜費,核實報支。
4、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專題演講、講座鐘點費或
指導費,每人每節八百元;每日最高以一千六百元為原則。
5、其他費用:保險費及其他雜支費用。
(二)業界實習:
1、實習津貼:參加學生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學年最高六
千元。
2、鐘點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每星期發給三節鐘點費,
每節四百元;同一申請案,學生每十五人以教師一人輔導為原
則。
3、交通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依實際往返所需交通費核
實報支。
4、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指導學生,每事業機
構以每節四百元,每日最多八節,每星期最多十二節為原則。
5、其他費用:學生個人及事業機構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團體平
安保險費及其他雜支費用。
七、本要點以補助辦理學校之業務費為限。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
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市)
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
率為百分之十。
八、學校依本要點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並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核結作業。
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九、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整學年執行成果報告;其報告書
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定之。
本署得依學校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辦理之參據。
本署得視需要瞭解學校執行績效。
十、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與事業機構應訂定合作意向書或意願書,確保學生及雙方權 益。
(二)學校應訂定學校辦理職場體驗及業界實習等相關作業規定或實施計
畫,經實習會議或主管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學生至業界實習,應經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接受學生實習之事業
機構應為依法立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且與學生就讀之科別相關。
(四)為加強學生業界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及生活情況(包括工作環
境),學校應安排各項職能、生活及心理輔導等課程或訓練。
(五)學校應會同事業機構,為學生及家長辦理實習行前座談會、勞安講
習,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六)學校依計畫書辦理職場體驗或業界實習,應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
意度之調查。
(七)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學校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