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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取消軍教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取消軍教薪資免
  稅,補助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導師費差額與教保費,特訂定本要點。

三、經費來源:本署辦理課稅配套措施編列之預算數。

四、補助對象:

 (一)導師費差額:

  1、公私立幼兒園各班級之導師。

  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
     兒園。

   (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職稱為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二) 教保費:

  1、公私立幼兒園各班級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2、前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
     兒園。

   (2)各學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2、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六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3、離島、偏鄕及原住民地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
    二歲與其他年齡幼兒之混齡班: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五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二)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費由本要點經費就其
   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
     幣四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一
     千元。

  2、私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新
     臺幣二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該位導師費差額新臺幣
     一千元。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公私立幼兒園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
  理教保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
    統完成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
    報表,報送本署。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
    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
    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報表,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3、私立幼兒園:

   (1)私立幼兒園每年分二次申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2)各私立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費
     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請領清冊(逐一
     由請領人員確認帳戶及金額之正確性),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
     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登錄於系統之證明資料。

        申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者,其由幼兒園加保勞保或健證明。

 (二) 審查:

  1、公立幼兒園:各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於規定期限內,將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統計報表,報本署
    核定經費。

  2、私立幼兒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檢送之申請資料,於
    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列印申請清冊報本署核定經費。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預算方式理。

 (二)經費請撥:

  1、公立幼兒園:每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預估額度撥付一月至七月
    之經費;第二期撥付八月至十二月之經費。

  2、私立幼兒園:

   (1)每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結果撥付
     當年度一月至七月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第二期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第一期審核結果預撥當年度八月至十二月之導師費差額
     及教保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一月至七月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應
     於補助款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庫後,立即分別撥付各受領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八月至十二月之導師費差額及
     教保費,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完成各幼兒園之申請資
     料,並報本署核准後,始得撥付各受領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之帳戶。

 (三)經費核銷:

  1、公立幼兒園: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
    完竣後一個月內,依本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
    署。

  2、私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本署
    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署。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
  形,必要時得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訪
  視。

十、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或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如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依
   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是否落實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之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
   有因請領導師費差額或教保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幼兒園基礎評鑑
   指標及例行檢查業務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私立幼兒園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採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