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技專校院落實各系(科)自
我定位,培育產業所需人才;促進產學共構系(科)專業核心能力
,調整課程與業界協同教學,培育學生實作能力;增進教師與產業
、學研機構接軌,深化教師實務教學資源,並活絡高階人力資源運
用;強化學生業界實習,增進實務學習與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包括實務課程發展及師生實務增能二階段,並採八項程序推
動:
(一) 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
1、程序一-系(科)定位:系(科)以配合國家發展需求,結
合地區產業特色,提供產業結構人力及符合現今社會求才現
況,定位系(科)人力培育目標。
2、程序二-與產業合作夥伴策略聯盟:學校由區域產業尋找相
對應之業界合作夥伴,並簽訂合作備忘錄,瞭解產業所需職
能。
3、程序三-將專業核心能力納入課程:邀集各系(科)相對應
產業界共同研商學生專業核心能力並參與課程修訂作業,使
各系(科)實務課程培育學生專業核心能力,以符應產業需
求。
(二) 第二階段:師生實務增能:
1、程序四-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為學生提供零距離之產業
科技認知,系(科)遴聘業界專家與專任教師進行雙師協同
教學。
2、程序五-教師深度實務研習:為使教師貼近產業,提升實務
教學及研發品質,由各校自主規劃,並薦送教師赴國內及海
外產業界深度研習,學習業界關鍵實務技能。
3、程序六-教師深耕服務:為增進教師與產業及學研機構研究
發展趨勢接軌,導入學界高階人力資源,促進產業發展,學
校薦送教師赴國內及海外產業界進行深耕服務,並建立與產
學長期互動合作模式。
4、程序七-學生校外實習: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體驗職
場與實務學習,建立正確工作態度,減少企業職前訓練成本
,儲值就業人才。
5、程序八-學生就業輔導:協助學生提升職場就業力並建立相
關就業輔導機制。
三、實施期程:分階段辦理補助,計畫期程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
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五、計畫申請方式:
(一) 第一階段程序一至程序三:由各校每年擇定其大學部及專科
部(五年制、二年制)之日間部三分之一系(科)申請辦理
,為期一年,各校分三年完成所有系(科)第一階段申請。
(二) 第二階段程序四至程序八:學校依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課程
發展之系(科)情形規劃辦理,至多得連續申請二年。
六、計畫辦理原則:
(一) 程序一至程序三,辦理系(科)定位所需培育市場人才屬性
特質:
1、瞭解學生素質、職場人力需求,並分析學生及就業市場屬性
,對系(科)自我定位。
2、由業界尋找相對應之業界合作夥伴,邀請產業共同規劃課程
調整方向,及瞭解產業所需職能。
3、辦理教師廣度研習:藉由與業界共同合作規劃相互交流之研
習活動,增進相互瞭解所需,尋求適性之業界合作夥伴,並
簽訂未來遴聘業界專家、提供教師深度研習或深耕服務及學
生校外實習之合作備忘錄。
4、依產業發展及專業核心能力指標,發展實務課程。
5、進行各系(科)教師專長及業界實務經驗之盤點分析。
(二) 程序四至程序八,依第一階段課程發展結果、提升教師實務
經驗及學生實作能力需求,規劃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教
師深度實務研習、教師深耕服務、學生校外實習及學生就業
輔導之具體策略:
1、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1) 依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規定辦
理,訂定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
事項。
(2) 學校應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以規範業界專家之聘
期、協助授課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3) 為強化學生實務學習,運用補助經費遴聘業界專家協同
教學之課程以產業實務專題課程為主。
(4) 教學模式採「雙師制度」教學,由專任教師與業界專家
共同規劃及指導實務專題,課程內容應與產業對接,並
以問題導向設計為基礎,解決產業問題;專任教師應全
學期主持課程,其鐘點費依原課程時數按月核給,業界
專家之協同授課時數依實際需求排定。
2、教師深度實務研習:
(1) 依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設推動委
員會,排定教師研習期程,並訂定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
研究之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學校作業規定)。
(2) 深度實務研習期間,學校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
假,並事先與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起迄年月日、
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
制執行等事項。
(3) 教師深度實務研習辦理模式如下:
a、國內深度實務研習:
i、深度實務研習應有助於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內
涵,以辦理二週至四週為原則,研習課程
計得以連續性或分階段方式規劃。
ii、學校得依教師專業或技術有關領域,邀請作機
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
業研習,研習形式得自辦校內深度實務研習或
主辦跨校深度實務研習。
iii、辦理跨校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規劃研
習參與人數以二十人至三十人為原則,並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名額供他校教師參加;由主辦學
校遴選研習教師並負責研習課程品質及成效管
考事宜。
b、海外深度實務研習:
i、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邀請國外
學研機構或產業,聚焦特定產業領域議題或發展
趨勢,規劃辦理海外產業深度實務研習。
ii、海外深度實務研習辦理地點,以新南向國家為
優先,包括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
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
、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
、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iii、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規劃研習
參與人數以十五人至二十人為原則,並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名額供他校教師參加;由主辦學校遴選
研習教師並負責研習課程品質及成效管考事宜。
iv、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應有助於教師掌握國外產業界發
展趨勢,研習課程設計以連續辦理三週至四週為原
則。
3、教師深耕服務:
(1) 依學校作業規定及排定期程,薦送教師至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2) 深耕服務期間,學校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
先與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深耕服務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
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
項。
(3) 學校應與教師深耕服務之合作機構或產業簽訂契約書,明定教
師服務或研究期間之權利義務、智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歸屬等
事項。
(4) 為使教師與業界建立長期互動模式並深耕產業,除學校與合作
機構或產業簽訂之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教師應依研習服務機構
之工作期間確實到勤。
(5) 學校應訂定鼓勵參與深耕服務方案之教師,後續以實務應用研
究或研發成果作為升等依據之鼓勵機制,並予追蹤後續成效。
(6) 教師至國內合作機構進行深耕服務之期間以半年或一年為原則。
(7) 教師得至海外合作機構進行深耕服務,海外深耕服務之期間以
三個月以上為原則,學校申請補助以至新南向國家為優先。
4、學生校外實習:學校依系(科)課程發展結果規劃適合系(科)專
業實務學習之課程,系(科)課程發展結果包括必修或選修之校外
實習課程者,實習課程類型得包括暑期課程、學期課程、學年課程
、醫護科系課程、海外實習課程或其他實習課程,實習課程,依下
列機制辦理:
(1)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建置下列實習機制:
a、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b、實習委員會組成及運作。
c、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及保險。
d、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e、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f、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訂及媒合機制。
g、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h、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
制。
i、實習成效評核機制。
(2)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為每位實習學生擬定包括下列項目
之個別實習計畫,並於校內實習辦法訂定相關審查機制:
a、基本資料:實習學生姓名、實習單位名稱、實習期間、
學校輔導教師及機構輔導教師。
b、實習學習內容:實習課程目標、實習課程內涵、各階段
實習內容具體規劃與時程分配、企業提供實習課程指導
與資源說明、教師輔導訪視實習課程進行之規劃及業界
專家輔導實習課程規劃。
c、實習成效考核及回饋:實習成效考核指標或項目、實習
成效與教學評核方式及實習課程後回饋規劃。
(3) 個別實習計畫應於學生實習前完成,並列入後續計畫執行評
核重點。
(4) 學校辦理海外實習課程,應建置下列實習機制:
a、學校辦理實習前應確實瞭解海外實習國家之實習相關法
規及實習相關勞動條件。
b、學校應於辦理實習前確實至海外實習機構實地進行瞭解
、評估及篩選,始得簽訂實習合約。
c、學校應與海外實習機構共同議定校外實習合約(包括實
習工作時間、實習內容、實習待遇、膳宿、保險及其他
學生權益保障事項),並提供實習合約原文及中文翻譯
版本。
d、學生實習期間學校應指派專責教師提供學生實習輔導,
並實地前往海外實習機構進行訪視及輔導。
e、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海外實習,並訂定完整之海外
實習爭議及緊急事故處理原則或機制。
5、學生就業輔導:學校得辦理提升學生就業能力之職涯輔導、職場專
業倫理及職場服務倫理相關課程或講座,並依系(科)人才培育定
位及目標,協助學生提升職場競爭力。
七、經費補助原則及支用基準:
(一) 第一階段(程序一至程序三):
1、補助經費限辦理系(科)使用,系(科)之間經費不得互相留
用。
2、各系(科)進行實務課程發展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用於
召開校外專家諮詢會、與業界共構課程規劃會議、辦理業界實
地參訪活動、辦理廣度研習、進行實務課程教材製作等,補助
項目包括出席費、交通費、膳費、實務教材(具)費、稿費、
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二) 第二階段(程序四至程序八):
1、補助經費得由學校視各系(科)推動師生實務增能之實際需求
,彈性調整各系(科)支用額度,並應以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
課程發展及簽訂合作備忘錄之系(科)為優先。
2、程序四補助基準:依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之系(科)
數,每系(科)補助學校新臺幣十五萬元,用於以產業實務專
題課程為主所需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授課及雙師共編實務性教材
或製作教具,補助項目包括業界專家授課鐘點費(每小時新臺
幣一千六百元)、業界專家交通費、實務教材(具)費、稿費
、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3、程序五補助基準:
(1) 國內深度實務研習:
a、自辦校內深度實務研習:依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補助
學校(各校專任教師數,以全國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
料庫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並採四
捨五入至個位數計算);其補助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i 、專任教師數未達二百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ii 、專任教師數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
iii、專任教師數三百人至三百九十九人,補助新臺
幣四十萬元。
iv、專任教師數四百人以上,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b、主辦跨校深度實務研習:補助主辦學校辦理深度實務
研習所需經費,每場次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年至
多補助辦理五場次。
c、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
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補助項目包括交通
費、膳費、業界專家講座鐘點費、實務教材(具)費
、資料蒐集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工讀費、工讀生勞
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印刷費、實驗耗材費、二代健
保費及雜支。
(2) 海外深度實務研習:
a、補助主辦學校辦理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依實際參
與深度實務研習教師數為基準,每位教師至多補助新
臺幣四十萬元。
b、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包括
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海外研習課程費與日支生活
費、資料蒐集費、印刷費及雜支。
c、每校至多補助辦理一個國家,二個場次。
d、同一海外研習國家每年至多補助辦理五場次。
4、程序六補助基準:
(1) 國內深耕服務:
a、學校薦送深耕服務教師每人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
,用於教師深耕服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
b、依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各校專任教師數,以全國技
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之數據為
計算基準,並採四捨五入至個位數計算);其補助教
師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i 、專任教師數未達二百人,補助四人。
ii 、專任教師數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補助五人。
iii、專任教師數三百人至三百九十九人,補助六人。
iv、專任教師數四百人以上,補助七人。
(2) 海外深耕服務:
a、補助項目包括代課鐘點費、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
至多三個月之海外深耕研究費及日支生活費,每人補
助至多新臺幣五十萬元。
b、每校至多補助三位教師。
5、程序七補助基準:依已完成第一階段實務課程發展之系(科)
數,以每系(科)補助學校新臺幣三十萬元,用於辦理實習職
前講座、業界專家輔導、教師至實習單位訪視輔導及學生至校
外實習經費,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講師講座鐘點費、講師交
通費、業界專家輔導費、訪視鐘點費、國內及國外訪視出差旅
費、學生保險費、醫護相關系(科)實習費、工讀費、工讀生
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印刷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6、程序八補助基準:每校補助至多新臺幣五萬元,用於提升學生
就業力輔導課程或講座,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工讀費、工讀生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印刷費、二代健保費
及雜支。
(三) 各程序所編列之雜支不得超過該程序補助款之百分之六;
程序五、程序七及程序八所編列之工讀費不得超過該程序
補助款之百分之十。
八、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第一階段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本部申請,本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第二階段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申請
,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
(二) 計畫經過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於計畫修改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修正,
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三) 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 學校申請計畫書應以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各階段申請計畫書載明
下列事項:
1、第一階段申請計畫書(一百零六年起停止受理申請)
(1) 學校推動第一階段計畫三年之系(科)計畫配置表。
(2) 學校協助系科推動第一階段計畫之策略。
(3) 申請系(科)辦理程序一至程序三時程規劃之內容。
2、第二階段申請計畫書:
(1) 師生實務增能:
a、第一階段執行成效。
b、學校協助系科推動第二階段計畫之策略。
c、學校辦理程序四至程序八時程規劃之內容。
(2) 教師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程序五及程序六至
海外機構部分):
a、教師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目標。
b、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選送國家。
c、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教師選送機制。
d、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時程規劃之內容。
e、與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機構合作模式。
f、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經費規劃。
g、預期效益。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 各階段計畫應於核定後,檢具收據、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送本部
辦理撥款。
(二) 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
1、師生實務增能: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2、教師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
度之百分之十,海外深度實務研習得由主辦學校及參與學校依
參與教師人數共同分攤。
(三)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四) 各階段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各校應檢具成果報告書及收
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十、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組成訪視或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依本要點獲補助之
學校之各項執行情形,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或作業抽查。
(二) 學校應依本部規定期程辦理各案執行進度管考作業。
(三) 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完成管考及結報作業者,本部
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金額。
(四) 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 學校對所提計畫內容應詳予審核其可行性。
(六) 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書所定確實執行,以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