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以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之培育
照顧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
稱體育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體育署依本要點規定
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體育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體
育署勞務委託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三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三、身心障礙運動者之培育照顧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培育、參賽及照顧。
(二)身心障礙(包括銀髮族)運動休閒會館之設置。
(三)身心障礙者運動專用輔具之補助。
(四)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有功教練之照顧。
(五)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之補助。
(六)身心障礙運動、體驗營或單項運動比賽之舉辦。
(七)身心障礙運動推動觀摩(研習)會之舉辦。
(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綜合性運動會之舉辦。
(九)其他與身心障礙體育運動相關事項之辦理。
前項各款辦理事項及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四、前點培育照顧,其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採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三)採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委辦。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內容,應符合第三點附件所載明事項。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
年一月三十日前提出。
(二)前款情形以外,有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
,於各該活動舉辦前提出申請。
七、申請程序方式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計畫,報體育署核定。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擬訂計畫,逕報體
育署核定。
八、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應備文件,規定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表格格式內容,申請單位得至體育署網站下載。
九、審查作業方式,詳如附件三。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得就核定金額,申請一次撥付;其有特殊情
形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二)經核定申請案件應檢具領據,其以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方式辦理者,應另附納入各該預算證明,報
體育署請撥各該經費。
(三)申請單位應編列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配合款。但其屬體
育署專案委託辦理項目者,不在此限。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執行,經費
應專款專用,原核定計畫項目及執行進度有變更情事,
應先行報體育署同意。
(五)受補助案件賸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1、全額補助者,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且經依比率核定補助比率者,按核定補助
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比率繳回;其非依比率核定補
助者,應繳回核定補助項目之賸餘款。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填
列運動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概況評核表,報體育署備查。
(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
憑證免送審,相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並於
計畫完成三十日內,或年度結束前,依序檢附執行情
形統計表、請撥單、經費支用明細表(機關支出分攤
表)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報體育署辦理核銷結案。
(三)其他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附執
行情形統計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受體育署補助原始
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等體育署指定文件資料辦理核銷
結案。
前項各款情形屬有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
、其全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督導並協助依體育署
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其屬辦理訓練者,應建置訓練日
誌、選手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
據。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體育署得定期或不定期
派員訪視,必要時受補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
提供相關說明資料、文件。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體
育署得停止受理次一年之申請。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體育署督
導訪視,或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體育署得不
受理次一年度之申請。
(五)申請單位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偽造、變造
者,已領之補助領款應命其繳還;其後一年至三年內
,得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者,應納入
其預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工程定作及購置設備應予以列冊、登
帳及維護管理。經核定購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
品者,應註記「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
(三)核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政府採購公告
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包括帳務
);體育署得請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書面說明執行
進度。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
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六)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括邀請函等),均應載明體
育署為指導單位。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
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
十四、本要點規定,於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或依地方制
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辦理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