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學習型社會,配合產業用人需求,培
養第二專長及提供跨領域學習機會,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
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以強化民眾職場就業能力,增進國家競爭力
,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核招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在教學資源充裕及確保教學品質下,得
提出申辦本學程之計畫,由本部依學校資源條件、辦學成效、師資專
長及產業人力需求等相關規定審核通過後實施。
三、本學程以強調專業實務導向及跨領域學習為原則,涉及政府部門定有
人力培育機制相關學系及學位學程,不適用本要點。
前項所定政府部門定有人力培育機制相關學系及學位學程之項目,由
本部公告之。
四、各校辦理本學程招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擬訂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各校得採筆試、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多元評量方式,並
得採申請入學方式辦理招生。
〈三〉各校應於招生辦法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考生相關權
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各校得單獨或聯合組成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五〉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班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
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最遲應於
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六〉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
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七〉報考資格為具國內經本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本
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報
考者應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八〉每學程招生人數以六十人為限,並應以專班方式辦理。
〈九〉本學程錄取原則如下:
1.各校得列備取生若干名,並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報到後,尚有
缺額者,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2.各校應於招生簡章規定,本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有二人以上總
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以遞補正取缺額之方
式處理。
3.各校招生有特殊情形須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本部核處;
其因學校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各
校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公告之。
〈十〉各校招生辦法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
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
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申訴
處理程序。
〈十一〉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命題、印製試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並審慎訂定其有利害關
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五、本學程之課程應對焦產業需求,採跨系、院專業領域之設計及組合,
培養第二專長及跨領域人才,以促進就業或強化職場能力為導向,協
助其取得專業證照、實習經驗或加強外語能力。
學校辦理本學程,可與職訓中心、產業界合作共同規劃課程,進行產
學訓協同教學,安排至產業界實務實習,養成職場專業,提升就業能
力。
六、本學程授課時段可於日間、夜間或假日,並得於暑假期間進行。
七、本學程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以比照大學部四年制規
定辦理為原則。
八、本學程修業年限為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程性質予以延長,由各校列
入學則定之。
九、本學程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四十八學分,並應修習專題製作或專
題論文課程學分。
入學前已修讀學士以上學位層級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依學校
學則或相關規定抵免;抵免後,其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於四十
學分。
十、本學程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並應
加註「學士後○○○學程」字樣,以資區別。
十一、各校得配合產業用人需求,開設第二專長及跨領域學分或非學分班
,並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十二、本部得依實際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對於本學程辦理成效依相關規定
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