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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民國 92 年 1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二、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低收入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第 3 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其補助基準
如下:
一、原住民:學費補助全額。
二、身心障礙者:
 (一)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全額。
 (二) 中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七。
 (三) 輕度身心障礙者:學費補助十分之四。
三、低收入戶:學費補助全額。
前項學費補助,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終身學習機構審
查彙總,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據向中央主
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
四、繳費收據。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
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