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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費。
四、其他費用收入。


第 三 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費最高給予五折計費。


第 六 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每份新臺幣一百元;每份超過五十頁者,每頁紙本新臺幣二元。


第 七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八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