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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之團體
    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類別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活動
        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動與選、訓
        、賽、輔,及行政與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3.績優團體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教學,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及學校體育行政之推展,有具體貢
        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者。
      4.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學校體育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至多三名。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至多十所。
      3.績優團體獎:至多三個。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至多五名。
      2.活動奉獻獎:至多五名。
      3.運動教練獎:至多五名。
      4.終身成就獎:至多二名。


四、前點獎勵,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由評選小組推薦者,不在
    此限:
(一)績優機關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
      由本部逕行辦理決選。
(二)績優學校獎:
      1.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部申請,由本部各主管單位辦理初
        選後推薦之。
      2.非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績優團體獎:
      1.直轄市、縣(市)立案許可設立之團體,由團體本身、學校或機
        關向該團體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前目以外之全國性之團體,由團體本身、學校或機關向本部申請
        ,由本部體育司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四)個人獎項:由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由本部公告之。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初選:
      1.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下簡稱初選單
        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每獎項限推薦一團體或個人。但由本部各主管單位辦理
        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不在此限。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
        部進行決選。
(二)決選:
      1.決選由本部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
        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
      2.本部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
        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認其符合資
        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訪視指標由本部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得獎團體及個人,由本部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依下
    列規定頒發獎座及獎狀: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績優團體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4.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或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
    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
    責或依有關規定敘獎。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或經驗分享,以期推
      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