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私立大專校院鼓勵學生參加學生團體
保險,以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遭受經濟上之
損失,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私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進修學校全體學生 (含實習教師) 。
三 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 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 (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 。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留
存學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 (分上下學期,各為一百五十六
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
1 免繳學雜費學生 (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
之子女。但不含公費生) 。
2 原住民身分學生。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作業原則:
1.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專
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
定;學校自訂規定時應經有學生代表出席之行政會議通過。
2.學校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
參加保險之各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資料所
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3.學校應於自訂之保險規定中明列保險金額、擇定承保機構之方式
、給付項目(含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
治療者)及保險費等項,並應考慮學生轉學、休學、中途喪失學
籍、開學後新入學及無力繳納保費等情形之處理方式。保險金額
之訂定,宜考慮道德危險與保費負擔等因素。
4.學校與承保機關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有經財政部核
定之文號,並公布於學校網路,以利學生查詢。
5.本保險非強制性,各校應鼓勵全體學生(含實習教師)參加。選
擇不參加本保險之學生,本部不予補助,並需由家長簽署切結書
。但已成年及未成年已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學校並
應以書面將學生不參加本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
(二)學校申請期限及手續:
1.私立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申領第二學期)
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領第一學期),備文檢具全校
實際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人數明細及經費統整表三份(如附件)、
有保險公司及學校用印之學生團體保險參加學生人數及保險費明
細表一份及學校正式收據,向本部請領。
2.私立大專校院免繳學雜費學生及原住民身分學生,併入學校辦理
各類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補助。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
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由本部撥付學校後,再由學校直接支付保險
公司。
六 補助成效考核:
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資料如行政會議紀錄、契約書、要保書、參加
學生團體保險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編製專案檔案,留存學校保管備查,
並列入本部相關訪視及評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