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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雇主;其範圍如下

一、機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
二、雇主: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學校或團體。


第 3 條
前條對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一、訂有員工帶薪學習相關規定。
二、每年給予員工固定公假進修。
三、每年編列經費辦理或補助員工進修。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四月
三十日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
關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評審項目,衡酌機關或雇主所營事業之規模及特性
進行分組審查,擇優錄取並評定其等級:
一、每年給予員工固定公假之日數。
二、每年辦理或補助員工進修之經費。
三、每年規劃員工進修課程及評估之機制。
四、其他與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得依其等級公開發給獎牌、獎狀
或其他獎勵。


第 7 條
獎勵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其他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之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
理評審作業,應組成任務編組之評審委員會;其組織、運作及評審作業規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依本辦法受獎勵之機關或雇主,其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
違法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獎勵,並追回其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之申請書格式及證明文件、資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