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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建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以

  上,除已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

  緩徵。但年滿十九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當年六月即將畢業

  者,得免申辦。

    前項判定免役體位之學生,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免役

  證明書,於註冊入學時查驗後免辦緩徵。

三、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學校於每學期通知註冊入學之同時,以公告或書

  面通知,學生於註冊入學時,應檢送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

  關資料交由學校辦理緩徵申請。

    前項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未檢送申請資料者,其後續兵役問題由學生自

  負責任。

四、學校應依申請緩徵學生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區)別)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如附件一),於註冊截止之日起

  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不得

  緩徵情形者,應予核准,並將名冊送還原申請學校,對不得緩徵者,於

  文內敘明學號、姓名、人數。

    前項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

  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五、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

  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如附件二),交由學生本人、戶

  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緩徵。

六、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

  一個月內,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如附件三)送其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繼續辦理緩徵。

    前項學生復學、轉學或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

  辦理緩徵。

七、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

    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前項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留其入

  學資格或學籍。

八、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三)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

    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持有結訓令,或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

    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持有補充兵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應屆畢業之學生,學校得免造送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滅名

  冊。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其肄業學校

  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如附

  件四),函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

  徵集服役。

    第一項第三款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由學生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廢止已核准之緩徵,學校得免造送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

  冊。

九、協調配合事項: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完成離校手續後,應將離校人員名冊提供兵

    役業務承辦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到學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時,除應在原

    申請緩徵名冊備考欄內及徵兵處理名冊登記緩徵原因消滅年月日

    外,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並以副本函復學校。

  (三)各學校承辦學生緩徵業務人員,應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以

    免觸犯刑章。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邀集主管兵役行政機關辦理學生兵役業務輔

    導訪視,績優學校,依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勵辦法

    規定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