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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五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二 一、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二、 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一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四十九 其中四人軍文通用。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一六五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