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外國僑民學校(以下簡
稱外僑學校)國中小及幼兒園階段教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外僑學校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臺北美國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以校為補助單位。
(二)依外僑學校國中小及幼兒園階段所屬之應稅教職員工自學校所得薪資所
繳納稅額,設算補助金額。
(三)申請補助之外僑學校需提供佐證資料供查驗,未能提供者不予補助。
四、經費來源:依本署編列之預算項目支應。
五、補助方式:
(一)由外僑學校(除臺北美國學校外)於每年七月提供該校前一年度國中小
及幼兒園階段所屬之教職員工數及所得明細,並撰寫相關計畫,報所屬
縣市政府審查。
(二)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各校計畫及經費。
(三)外僑學校所屬國家已與我國簽訂互惠或免稅協定(備忘錄)者,從其處
理模式。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每年八月檢附本年度實施計畫及本署補
助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本署於每年九月審查所報實施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七、補助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署所核定資本門及經常門支用比率。購置固
定資產,其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
本門支出。
(二)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署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及採購之設
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並
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三)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先;其改善師資結
構,得支用於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補助教師編纂教材、製作教具、改
進教學、研究、研習、進修、著作及升等送審等,其中補助經費支用於
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不得高於本要點補助比例百分之五十。
(四)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並經校內各專責單
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
或特定對象。
(五)本補助經費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
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機電(發電
機)、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建築,亦不得用於興建教學建築貸款
利息補助與附屬機構、租用校舍及校地支出。
(六)補助經費應於次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全數執行完畢;因業務實際執行所
需者,應敘明原因報本署核准後,始得展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
者,應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繳回未執行完畢之經費。
(七)補助經費應有效運用,據實核支,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採專
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於本署核定經費後,函知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依
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署憑辦。
(二)本要點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十月、次年二月及四月分三期撥
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
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於每年十月掣據,報本署撥款。第
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於次
年二月掣據,出具計畫執行期中報告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
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
及臺北美國學校於次年四月掣據,出具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
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檢具本署計畫項目
經費核定文件、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
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五)本署得依年度預算或經費狀況、天然災害、政策及其他因素,調整經費
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及學校應積極辦理。
(二)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規定運用經費者,本署得
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其次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該年度就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完
成核結者,得獎勵表現優良之教育局(處)與學校及人員。
(四)本署應積極督導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
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執行情形。
(五)該年度受補助之學校,應將受補助經費運用情形,於第二期款請撥時出
具期中報告函送主管教育機關備查;主管教育機關應本於尊重中外教育
差異性(學制、招生、課程等)原則檢核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