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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23: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規範學校
     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
     校)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表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委請經本部認可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
     所之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需簽證費用由學
     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自行負擔。
     前項簽證本部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複核。

三、 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應依照會
     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審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 負責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應具超然獨立之立場,並注意不得違反會計師
     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五、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委請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前,應注
     意會計師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最近三學年內曾在受查核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專(兼)任教職
     或董事。
(二) 連續五學年查核同一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三) 兼任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諮詢及相關顧問。
(四) 接受委託查核學年之前三學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並公告確
     定。

六、 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應確實赴各
     該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實地執行業務,不得以書面查核方式為之
     。

七、 會計師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依有關規定外,並應
     注意下列事項:
(一)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業務是否確實依本部所訂「學校財團法
     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如有上開規定未規範
     之事項,應查核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二)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是否訂定書面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是否完善,有無嚴密之內部審核或稽核制度,是否均確實有效執行
     ,會計師進行瞭解後,應於查核報告書中標列專題述明。
(三)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之規定。
(四)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
(五)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當年度接受本部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符合
     本部有關規定,其因接受補助而購置之設備,是否依補助計畫規定使
     用。
(六)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於當年度完工或建造中之建築物,應查核其
     造價與當地發包價格是否相當。
(七)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於當年度購置之重要設備(包括接受補助購
     置者),應查核是否依採購規定辦理,必要時,亦應向相關供應商函
     證。
(八)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與關係人間,無論有無交易事項,會計師應
     於查核報告書中標列專題述明。
(九) 其他有無違反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十)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有關「範圍段」應依據下列準則及規定辦理:
 1、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2、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
     注意事項。
 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十一)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有關「意見段」應說明財務報表是否依據下
       列規定辦理:
 1、私立學校法。
 2、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4、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十二)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有關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之主
       要報表,應涵蓋下列表件:
 1、平衡表。
 2、收支餘絀表。
 3、現金流量表。
 4、現金收支概況表。
(十三)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有關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附
       註,應表列固定資產(包括未完工程)期初餘額、本期增加、本期
       減少、本期重分類、期末餘額等各項金額,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
       校之土地、建築物本期若有減少,應敘明有無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九條規定辦理。
(十四)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應編附「會計師查核附表」,其格式與內
       容由本部另定之。

八、 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報表有重大缺失時,
     本部得移請會計師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九、 會計師辦理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工作,其工作底稿
     及相關作業資料之保管年限,自查核報告日起算不少於五年,必要時
     本部得調閱之。

十、 會計師完成查核工作後,其查核報告書及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除由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留存外,並應由各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併同決算報告資料檢附查核報告書三份及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一份,
     備文函送本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