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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師資

  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與師資培育之大

  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辦

  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作業程序及應附證件:

 (一)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如附件一)。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送件單位)

   申請本部製發教師證書,應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

   核發服務系統」上傳申請人申請資訊後,列印申請人審查名冊一式三

   份(黏貼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一份浮貼、二份實

   貼),並依下列不同證書類別檢附檢核表及其所列證件,確實審查之

   :

  1、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

    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並

    於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放榜後三十個工作天內,報本部核處。

  2、中等學校教師申請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師資培

    育之大學依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如附件三)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3、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審

    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四)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4、複檢合格申請教師證書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複檢教師證

    書審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五)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5、偏遠及特殊地區換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偏遠及特殊地區

    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六)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

    件。

  6、國民小學教師申請加註英語及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師資培育之大學

    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如附件七

    之一)、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如

    附件七之二或附件七之三)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三)前款除第五目外,另應檢具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如附件八)。

 (四)修畢本部核定開設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申請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教師證書時,應檢附具修習資格當時之在職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

 (五)申請發給教師證書者,應檢具相關資料,並備函向本部年度委由辦理

   之單位申請。

四、送件單位向本部所附及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確實審查,並於前點第

  二款不同證書類別檢附之檢核表(附件一至附件七之三)及第三款申請

  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附件八)予以核章。有不符規定或偽造證件者,

  依規定由本部提報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議處。

五、送件單位繳交證明文件或填報申請人資料有誤,致須重新製作教師證書

  者,由原送件單位負責追繳本部原發給之教師證書,送本部辦理作廢,

  並依第三點規定重新報本部核處。

六、送件單位所報申請人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料經本部及其委由辦理之

  單位核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須辦理補件者,送件單位應於收受通知日

  之翌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將補正文件或陳述意見送達通知單位,以郵戳為

  憑,逾期以退件處理。

七、發證期程:

 (一)本部辦理審核作業,審核期程以七個至十四個工作天為原則。

 (二)本部委由辦理之單位辦理教師證書審查作業,審查期程以十四個工作

   天為原則。

 前項各款規定,不包括補件天數,並得視實際收件數量之需要,延長辦理

 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