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行政院核定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
帳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設置青年儲蓄帳戶,補助青年就
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自一百零五學年度起,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
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
(二) 本部推薦,經勞動部依本方案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以下簡
稱領航計畫),媒合就業之實際在職青年。
前項第二款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分為二十四個月期或三十六個
月期;青年應選擇其中一類。
三、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由本部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及十月,依下列規定撥款前一季準備金至協辦金融機構所設
之青年儲蓄帳戶:
(一) 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 未滿一個月者,按在職日占按每月之比率乘以五千元計算;
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前項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包括例假日及休假日。
第一項補助,青年選擇領航計畫二十四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二萬
元;三十六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八萬元。
四、青年儲蓄帳戶由本部於協辦之金融機構,開立綜合存款儲金總戶;
並由協辦之金融機構對青年在總戶之下,實施分戶管理。
五、青年應自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參加就業保險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至
本部指定網站填報下列資料申請補助;逾期未填報者,於本部通知
補填完竣前,暫緩撥付準備金:
(一) 青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
絡電話。
(二) 雇主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部門與職場導師姓名、職稱
及聯絡電話。
(三) 青年受僱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
(四) 青年離職或轉職日期。
六、青年應於受僱後,每二星期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體驗學習雙週誌;
未填報者,於依本部通知補填完竣前,當季補助暫緩撥付。
七、青年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通知及媒
合就業,未依規定辦理,或無轉職意願而退出領航計畫者,經勞動
部通知本部後,本部終止其補助。
前項轉職期間,以二個月為限;每年轉職一次為限。但青年離職原因
屬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其每年轉職,不以
一次為限。
八、青年變更第二點第二項領航計畫就業期間者,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
請,經本部會同勞動部審查通過後,得於變更後之期間繼續領取準備
金。
九、青年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期滿後,應檢附本部核准補助證明、雇
主所發服務證明書(應載明職務、工作內容及服務起迄時間),經本
部審查通過後,彙整列冊送協辦金融機構,以一次提領為原則,匯入
個人指定帳戶;青年有第七點離職、轉職或前點變更就業期間之情形
者,其提領方式,亦同。
青年應於檢附前項核准補助證明時,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個人指定
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
十、青年因故未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結束後三年內,向本部申請領取
準備金者,本部依程序通知後,得先解繳國庫,俟青年申請,再循預
算程序辦理支付。
青年因死亡而不能領取準備金者,本部應通知繼承人領取;逾三年未
領取,得先解繳國庫,俟繼承人申請,再循預算程序辦理支付。
十一、青年於執行領航計畫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本部其他為促進就業之相
關補助或獎勵金。
十二、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原
補助處分;已發給補助款者,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 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二) 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包括進修學制),經查
證屬實。
(三) 依領航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