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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及支持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辦理方式:幼兒園輔導依幼兒園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 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行政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檢核其改進情形等方式進行輔導。

() 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適性教保服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2、辦理原則:

() 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如入班觀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作方式進行教保環境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教學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能。

() 完成本輔導之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進行輔導經驗分                                            享。

() 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輔導「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支持及陪伴其教保服務人員穩定教保品質,並協助其教保服務人員建構回應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

2、辦理原則:

() 由巡迴輔導教授及巡迴輔導員(資格詳附表)採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方式進行,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當的教保任務實施、適性的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職教育等,輔導人員定期提供教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並追蹤改善進度。

() 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務人員共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 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 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 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 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 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 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八萬元。

() 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元。

() 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 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 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 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6、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減列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 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課費(含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 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舉辦幼兒園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之交通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 輔導鐘點費: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 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幼兒園得依輔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園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 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 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以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船票之費用。

() 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幼兒園位處離島、原住民或偏鄉地區為原則。

() 印刷費。

()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 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 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 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 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 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獎金等)。

乙、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 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 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 專業發展輔導: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公告之輔導人員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 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辦理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應接受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展情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執行款及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 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 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提報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之輔導紀錄(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導紀錄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

() 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巡迴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統。前開各項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函知。

 

()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項資料及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 幼兒園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幼兒園輔導之幼兒園進行督導;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受輔幼兒園等,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 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 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幼兒園輔導;情節嚴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責於幼兒園者,該園三年內不得申請幼兒園輔導。

() 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

 

十、注意事項:

() 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幼兒園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但在不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幼兒園輔導預算數,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幼兒園。

3、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三園為限;幼兒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一園為限。

4、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或為受輔導園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幼兒園輔導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全園班級數達五班以上者,得以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評鑑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由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次輔導員則應提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審查通過。二位輔導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在園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時間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 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且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幼兒園,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入園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及讀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執行說明會;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相關會議及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課程領導人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能研習,並出席園內教學會議,協助於幼兒園內落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次學年幼兒園輔導計畫補助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之資格。

9、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各次受輔導時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 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兒園,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次學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人員,受輔幼兒園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