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定「自發、互動、共好」基本理念,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學生學習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目的如下:
(一)
改善學校空間,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環境,發揮學生自發學習之精,神。
(二)
強化圖書館功能,充實學習資源,提升學生資料蒐集及E化學習能力。
(三)
建置合作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助合作,拓展學習領域及深度,提升探究及創造能力。
三、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
建置自主及合作學習空間
優先調整圖書館空間配置,必要時並得改善其他空間;其調整及改善項目如下:
1、設計裝修。
2、設施、設備。
3、網路環境。
(二)
充實自主及合作學習資源
1、建置或充實數位資源:包括電子書、電子資料庫或知識庫、數位典藏、線上影音資料、線上學習系統及其他利於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數位資源。
2、充實圖書館館藏:包括專題研究或專題實作相關課程之館藏。
(三)
改善自主及合作學習相關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投影機及其他相關設備。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學校應依本署函文所定期限,並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如已獲教育部或本署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通知學校。
五、補助原則
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以資本門為優先;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
六、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
計畫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執行後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二)
採購招標後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經核定計畫書所編列之項目為限。
(三)
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四)
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其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內繳回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