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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定「自發、互動、共好」基本理念,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學生學習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目的如下:

() 改善學校空間,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環境,發揮學生自發學習之精,神。

() 強化圖書館功能,充實學習資源,提升學生資料蒐集及E化學習能力。

() 建置合作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助合作,拓展學習領域及深度,提升探究及創造能力。

 

三、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優先順序如下:

() 建置自主及合作學習空間

 優先調整圖書館空間配置,必要時並得改善其他空間;其調整及改善項目如下:

1、設計裝修。

2、設施、設備。

3、網路環境。

() 充實自主及合作學習資源

1、建置或充實數位資源:包括電子書、電子資料庫或知識庫、數位典藏、線上影音資料、線上學習系統及其他利於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數位資源。

2、充實圖書館館藏:包括專題研究或專題實作相關課程之館藏。

() 改善自主及合作學習相關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投影機及其他相關設備。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學校應依本署函文所定期限,並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如已獲教育部或本署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通知學校。

 

五、補助原則

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以資本門為優先;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

 

六、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 計畫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執行後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 採購招標後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經核定計畫書所編列之項目為限。

() 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 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其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內繳回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