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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戶外藝廊管理使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藝術教育,鼓勵具潛力之藝術家展出其成果,同時啟發國民藝文興趣並加強戶外展覽場地管理及建立良好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戶外藝廊,係指位於本館外圍可供使用之展覽藝文場地。其申請使用規定如下:

(展覽種類:有關美術、音樂、戲劇、舞蹈、電影、設計、攝影等藝文展品及其他適合在本館戶外展出之作品。

(申請對象:凡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可申請展覽。

(展品規格:限平面作品、複製品,長、寬不超過一百一十公分,必須拓底或護貝(不必裝框)。

(申請時間: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檢齊相關資料向本館申請次年之檔期。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及作品送審清單(可親自索取、函索或於本館網站下載),並檢具下列送審件數之× 7吋照片或光碟片(以Windows系統PowerPoint軟體製作),向本館提出申請:

1、 個展應繳擬展出作品十五件以上;聯展應繳擬展出作品二十件以上,並應依參展人數平均分配,未經提出送審之作者,不得參加展出。

2、 以照片方式製作作品集或製作光碟片內容時,均應註明每張作品之姓名、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創作年代,作品集規格為A4大小,需含封面、封底、目錄頁並裝訂成冊。

3、 繳交之資料,如需退還,需併附回郵信封,否則概不退還,請自行備份。

(審查與通知:

          由本館辦理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並於本館網站公告結果及函知各申請者。

(檔期安排:本藝廊之使用,由本館依情況安排檔期,每檔期以四週(含布、卸展)為原則。

(付費與履行展出義務:申請展,經審查通過者,應:

1、 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並於接獲通知後在所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書。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館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館者,三年內不得向本館提出申請。

2、 本項展覽免繳場租,有關展出之請柬、海報、展覽簡介板設計及印製,展品之包裝、運輸、布展、卸展、保險等事宜,由申請者(團體)自行負責。

3、 戶外藝廊場地排定檔期後,如遇有突發事故或緊急需要,本館得通知有關申請者調整檔期。

三、使用戶外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展品應於展出最後一日下午五時以前完成卸展並於當日取回,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整潔,如有毀損並負賠償責任。

(展覽期間,展出者(團體)應派員或協助訓練本館服務員,向觀眾解說,推廣藝術教育。

(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基於藝術教育推廣,所有展出作品本館有攝影、錄影、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展出內容如有違背本館設立宗旨、管理使用要點或蓄意攻訐他人及違背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團體)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四、宣傳事宜:本館可協助於館方宣傳管道刊登,惟需於展前二個月提供相關圖文資料。

五、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