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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及發展原

  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提高技職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與增進就學及就

    業能力。

  (二)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

    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三)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化

    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四)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集

    整合。

  (五)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奠

    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補助對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2、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職業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3、經本部分區選定之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

  (二)補助項目: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包括

    經常門及資本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項目不得

    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1、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廣

      課程,培育各類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辦理原住民族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

        及實習。

      (4)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

        賽。

    2、辦理各校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

      練,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其項目如下:

      (1)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

        資源素質,藉以擴展就業管道。

 

    3、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區

      活動,或辦理原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增進學生

        多元學習機會。

      (2)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

        動。

      (3)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辦理中輟學生認輔輔導。

      (6)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及

      不同文化工作觀,其項目如下:

      (1)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在

      職進修研習,其項目如下:

      (1)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

        提升學生認識原住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

        程,提供民眾學習原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

        勵發表研習相關之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

        相關學科教學。

    6、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人

      才資料庫與就業、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學校,

        提供網路學習訊息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

        務資訊。

      (3)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

        元文化交流活動。

      (4)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成果展。

    7、分區選定原住民中心學校,辦理原住民文化講座、深耕研習、

      技藝能力及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相關活動,促進該區原住民

      技職教育發展,並配合評鑑輔導。

    8、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三)補助基準:

    1、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五之

      計畫配合款;職業學校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各主管機關應依本

      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

      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

      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

      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

      之十。

    2、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原

      住民學生數、原住民學生住宿與全校學生住宿比例,計畫補助

      包括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1)第一目至第六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

        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2)第七目:由本部分區選定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

        為限。

 

      (3)第八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

        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4、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為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校,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

      申請。計畫以學年度為單位,分列上、下學期。但第二款第八

      目之計畫,由各校視需要於年度內一次提出申請。

    2、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3、申請文件:各校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1)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2)○○○學年度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計畫補助申請書

        (附件二)。

      (3)設備補助申請書(附件三)。

    4、審查期限及方式:由本部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審查會議,並

      得設立審查小組,聘請學者專家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主管機

      關代表組成之,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各校計畫。

    5、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規劃審查計畫相關表件,並就

        「基本補助」予以評分,資料不詳實者得要求補件或予以

        退件。

      (2)複審:由審查小組依「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辦理發展與改

        進原住民技職教育計畫審查表」(附件四)就「計畫內

        容」及「學校績效」進行審查,予以評分並加註意見。

      (3)本部依初審、複審評分結果,核算決定本年度補助各校之

        金額。

四、推展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教育:

  (一)補助對象:各高級中等學校。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深

      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並應依實際需要自行

      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其學生人數及補助基準原則如下:

      (1)十四人以下,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十五人至二十四人,補助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3)二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4)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5)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6)一百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每增加一百人以內,以增加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

      費;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3、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

      或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

      設備,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4、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傳統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

        育等相關活動。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

        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5、補助基準:各主管機關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

      五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三級至五

      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1、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課

        業輔導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一)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

        八)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第二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核發完竣。

    2、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及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

        計畫(附件二)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

        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

        生結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

        經費來源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3、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

        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教育班

        外聘教師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第二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核發完竣。

    4、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附件四)、基本資

        料表(附件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附

        件六)、購置設備項目表(附件七)及原住民學生名冊

        (附件八),併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

        (包括相關活動之報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

        清冊及照片等),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

        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a、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各占年度預算百

          分之五十。

        b、基本補助由本部依各校提報之基本資料表,逕依計分

          基準評給分數,計畫補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依各校

          提報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審核後評給分

          數。於加總二項分數後,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

          當年度編列預算分配予申請學校。

        c、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5、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第二款補助基準

      擇定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學校應切實依下列規定配合執行,違者次年不予補助:

    1、依本部分區輔導之規劃,積極配合各項工作。

    2、技職校院應於首頁建置「原住民技職教育網頁」,並應定期報

      導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實施內容與成果,隨時更新資訊。

    3、應積極參與本部所推動之各項原住民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補助款應予

    追繳。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依學校執行成果辦理專案審查及評鑑,其結果將作為次年度審

    查補助之依據。學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

    動,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實地

    訪視,督導各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

  (二)經核定受補助之高級中等學校,列入視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