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促使各級學校規劃學校整體環
境,訂定分年逐步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計畫,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
部) 部分補助所需經費,協助加速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
則。
二、補助對象:
(一)大專校院、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中職(含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國
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無障礙建築設施及設備(包
括設計及監造費用、裝設無障礙電梯等)。但興建中之建築設施不
列入本案之補助範圍。
(二)大專校院購置無障礙交通車,應先備妥相關說明資料,經本部初審
原則通過,由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後,方得列入本案進行補助額度
審查。
(三)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
2.對大專校院、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中職(含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最高補助比率以總補助額度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對國立高中職
及特殊教育學校得為全額補助。
(四)補助每校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補助每一直轄
市、縣(市)政府經費不得超過二千萬元。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拒絕或拖延推動本部重大政策,經本部以公
文書勸導限期改善,仍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下一年度之補助比
率,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核定比率減低百分之二十。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部推動校園無障礙環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無障礙專案小組)於
九月三十日前議定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說明函發相關單
位。
(二)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十一月
三十日前),備妥相關資料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請。
1.各大專校院,應向本部提出申請。
2.本部中部辦公室所屬公私立高中職及特殊教育學校,應向本部中
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國民中
小學及幼稚園,應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4.本部所屬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向本部國教司提出申請
。
(三)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四)本部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含無障礙專案小組
成員)完成書面初審,並由無障礙專案小組透過會議複審方式,議
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額度
,修正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報本部請款。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提報成果報告、本部
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當年
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
六、補助成效考核
由無障礙專案小組檢視各受補助學校及幼稚園之成果報告後,擇定部
分學校及幼稚園並做實地檢視,以檢核執行成效,並作為爾後調整補
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