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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派遣人員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派遣人員績效管理,增進人力新陳代謝,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派遣人員之績效評核分為平時績效評核、年終績效評核及專案評核。

三、各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派遣人員之平時績效評核(評核表格式如附表一)。

各單位應依採購計畫與所屬派遣人員共同設定年度績效目標,依績效目標評核其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及專業知能。派遣人員表 現不佳,有第六點所列情形之虞者,應與其面談,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績效評核表。

平時績效評核表、獎懲及差勤紀錄,應作為年終績效評核之重要依據。

四、年終績效評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建請派遣人力廠商續派該派遣人員,並晉薪點半級或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建請派遣人力廠商續派該派遣人員,留原薪點。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要求派遣人力廠商更換派遣人員。

前項第一款評核為甲等之人數,以累計晉薪點一級為一人計,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其考列甲等人數不足一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累計滿一人時,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得增加一人。

依本部實施績效管理計畫評核結果,績效排名順序前八名之單位,得另增列考列甲等人數一人。

五、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日前,完成派遣人員之年終績效評核(評核表格式如附表二)。任職未滿一年者,併同辦理,並不得評核為甲等。

派遣人員之年終績效評核,應由派遣人員依其年度績效自我評核後,遞交單位主管遞交單位主管評核等第。評核結果由各單位填列派遣人員年度評核一覽表(格式附表三),簽陳部長核定。

六、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績效評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二)有曠職之紀錄。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九日。

(四)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五)公文處理或重要列管業務,有嚴重逾期或疏失。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長官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與外界及民眾互動時態度惡劣,影響本部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七、派遣人員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評核(評核表格式如附表四):

(一)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四)考核年度內有重大違失情事。

前項專案評核經用人單位審查通過後,應請派遣人力廠商更換適任人員。

八、第六點第三款及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病假之日數。

九、各單位審議派遣人員年終績效評核,對擬評列丙等之人員,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專案評核,亦同。

十、派遣人員年終績效評核評列丙等者,評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派遣人力廠商轉知該派遣人員,自評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以專案評核者,自核定次日起執行。

十一、派遣人員評核結果為丙等者,不得再選派為本部派遣人員。

十二、本部支援性派遣人員,其績效評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得考列甲等之人數,應與各該單位派遣人員分別計算(年度評核一覽表格式如附表五)。

第四點第三項所定增列之考列甲等人數一人,得由支援性派遣人員中選列。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