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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教師產業研習研究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提升教師實務教學及能力;增進教師與產業接軌,深化教師實務教學資
  源,鼓勵教師至國內外產業參與研習及深耕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型:為使教師貼近產業,以多元形式提升實務經驗,分下列三類予
  以補助: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補助學校與產業共同規劃深度實務研習課
   程,提供教師參與以學習業界關鍵實務技能。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補助學校薦送教師赴國內或海外產業界進行深
   耕服務,並建立與產業長期互動合作模式。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補助教師依任教專業需求參
   與公民營機構所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提升專業知能。

三、實施期程: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五、計畫辦理原則: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
  1、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模式:
   (1)國內深度實務研習:
    A、深度實務研習應有助於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內涵,以辦理二週至四
      週為原則,研習課程設計得以連續性或分階段方式規劃。
    B、學校應盤點校內教師整體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情形,以研習需
      求較高之系科領域優先規劃,並以符合教師專業或技術有關增能
      需求,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
      業研習。
    C、學校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參與人數應至少達十五人,並得開放
      他校教師參加。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
    A、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邀請國外學研機構或產業
      ,聚焦特定產業領域議題或發展趨勢,規劃辦理海外產業深度實
      務研習。
    B、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規劃研習參與人數以十五
      人至二十人為原則,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名額供他校教師參加;
      主辦學校應遴選研習教師並負責研習課程品質及成效管考事宜。
    C、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應有助於掌握教師國外產業界發展趨勢,研習
      課程設計以連續辦理三週至四週為原則。
  2、參與研習之教師無特殊因素者應全程參與,並於完成研習成果報告(
    包括該研習課程成果如何轉化為實務教學教材或研究之具體作法)後
    由主辦學校發給研習證明。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
  1、依學校作業規定及排定期程,薦送教師至產業之實地服務或研究。
  2、深耕服務期間,學校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與教
    師簽訂契約書,約定深耕服務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
    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3、學校應與教師深耕服務之合作機構或產業簽訂契約書,明定教師服務
    或研究期間之權利義務、智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歸屬等事項。
  4、為使教師與業界建立長期互動模式並深耕產業,除學校與合作機構或
    產業簽訂之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教師應依研習服務機構之工作期間確
    實到勤。
  5、學校應訂定鼓勵參與深耕服務之教師,後續以實務應用研究或研發成
    果作為升等依據之鼓勵機制,並予追蹤後續成效。
  6、教師至國內合作機構進行深耕服務之期間以半年或一年為原則。
  7、教師得至海外合作機構進行深耕服務,海外深耕服務之期間以三個月
    以上為原則。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
  1、教師應依據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實務教學專業需求,規劃參與
    相關產業實務課程之年度(學年度)計畫。
  2、教師規劃參與產業實務研習課程之計畫內容,應包括預計參與課程之
    辦理單位、課程內容、研習天數、研習時數及所需費用等,經學校推
    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申請。
  3、教師完成產業實務研習後,應提出研習成果報告(包括該研習課程成
    果如何轉化為實務教學教材或研究之具體作法),由學校審核採計研
    習時數。

六、經費補助原則及支用基準: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補助基準:
  1、國內深度實務研習:
   (1)依辦理研習週數為基準,研習週數達二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
     萬元;研習週數達三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研習週數達
     四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2)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
     實務研習所需經費,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膳費、業界專家講座鐘
     點費、實務教材(具)費、資料蒐集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工讀費
     、工讀生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印刷費、實驗耗材費、二代健保
     費及雜支。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
   (1)補助主辦學校辦理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依實際參與深度實務研
     習教師數為基準,每位教師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包括國際來回經濟
     艙機票款、海外研習課程費與日支生活費、資料蒐集費、印刷費及
     雜支。
   (3)每校至多補助辦理一個國家,二個場次。
  3、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所編列之雜支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六
    ;所編列之工讀費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十。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補助基準:
  1、國內產業深耕服務:
   (1)學校薦送深耕服務教師每人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用於教師深
     耕服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
   (2)依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各校專任教師數,以全國技專校院校務基
     本資料庫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並採四捨五入至
     個位數計算);其補助教師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A、專任教師數未達二百人,補助四人。
    B、專任教師數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補助五人。
    C、專任教師數三百人至三百九十九人,補助六人。
    D、專任教師數四百人以上,補助七人。
  2、海外產業深耕服務:
   (1)補助項目包括代課鐘點費、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至多三個月之
     海外深耕研究費及日支生活費,每人補助至多新臺幣五十萬元。
   (2)每校至多補助三位教師。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補助基準:
  1、補助教師參與產業實務相關課程所需之課程費(包括材料費),依教
    師實際參與課程所需費用核實補助,每位教師每年至多補助新臺幣一
    萬二千元。
  2、申請補助名額,以各校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
    一為限(採四捨五入至個位數計算)。

七、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期限,提出申請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二)計畫經本部審查後,應依審查意見,於計畫修改期限內完成計畫書修正
   ;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三)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
   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學校申請計畫書應以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1、辦理國內深度實務研習、教師參與產業深耕服務及產業實務研習計畫
    :
   (1)學校整體推動教師至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規劃。
   (2)各系科領域教師至產業研習研究之需求盤點、已排定期程規劃及執
     行成效。
   (3)學校申請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教師進行深耕服務及教師參與公
     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之規劃:
    A、深度實務研習時程、具體課程規劃之內容、參與對象及評選機制
      。
    B、教師進行深耕服務時程及具體研習研究規劃之內容。
    C、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計畫。
   (4)預期目標。
   (5)經費需求規劃。
  2、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教師參與海外產業深耕服務計畫:
   (1)教師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目標。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選送國家。
   (3)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教師選送機制。
   (4)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時程規劃之內容。
   (5)與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機構合作模式。
   (6)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經費規劃。
   (7)預期效益。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各計畫應於核定後,檢具收據、修正後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送本部辦
   理撥款。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
  1、辦理國內深度實務研習、教師參與產業深耕服務及產業實務研習計畫
    :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2、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教師參與海外產業深耕服務計畫:不得低於
    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海外深度實務研習得由主辦學校及參
    與學校依參與教師人數共同分攤。
 (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各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各校應檢具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
   ,送本部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組成訪視或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依本要點獲補助之學校
   及教師執行情形,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或作業抽查。
 (二)學校應依本部規定期程辦理各案執行進度管考作業。
 (三)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完成管考及結報作業者,本部得視
   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金額。
 (四)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享執行成
   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學校對所提計畫內容應詳予審核其可行性。
 (六)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書所定確實執行,以達成目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