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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規定,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
  實施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篩選國語(文)、英語、數學三科目(領域)學習低成就學生(以
   下簡稱學生),及早即時施以補救教學,弭平學力落差。
 (二)提升學生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本補助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法務部矯正署。
 (三)公私立大學。
 (四)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

四、本補助之類別如下:
 (一)地方政府:
  1、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
  2、學校開班經費。
  3、教學換宿經費。
  4、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經費。
  5、有關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
 (二)法務部矯正署:學校開班經費。
 (三)公立大學及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學校開班經費(限補助教學人
   員之人事費用)。

五、補助項目及支用標準:
 (一)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
  1、政策推動: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校長及承辦人員相
    關教育訓練等。
  2、行政督導:辦理補救教學相關政策規劃、督導會議、檢核訪視、
    成效追蹤及評選表揚等。
  3、資源中心:
   (1)資源中心設立數以地方政府轄內學校校數為依據。達一百校(
     含百校內)者得設置一所資源中心,每年經費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萬元(含聘請一名專責人員人事費用,最高每年六十萬
     元)、中心運作業務費;達二及三百校以上者,依前述方式比
     照辦理。
   (2)部分縣(市)政府轄內學校數已達百校,但未達得增第二所以
     上資源中心標準者,如校數超過六十校以上者,得多增聘一名
     專責人員,並予以補助其人事費用。
  4、研發推廣:研發教材教法、教學策略及教材示例等並加以推廣。
    所研發相關教材教案檔案應上傳(或連結)於本署指定之資源平
    臺,提供教學人員無償使用。
  5、教師成長:辦理補救教學教師相關知能增長研習等。
  6、教材印製:編印師生所需補救教學課程教材資源及個案學生使用
    教材之印刷費等。
  7、輔導諮詢: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於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諮詢
    或輔導任務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1)到校諮詢:具到校諮詢人員資格者,諮詢費用以每人每場次二
     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2)入班輔導:具入班輔導人員資格者,輔導費用以每人每場次二
     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8、差旅費:
   (1)業務相關人員參與補救教學之研習、訪視、會議與活動等。
   (2)注意事項:
     A、如係參與培訓、實習、研習或回訓等性質之活動,則僅補
       助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B、項訪視、評鑑、追蹤督導或諮詢輔導人員,其已支領酬勞
       者,僅補助往返交通及住宿費。
  9、辦理補救教學授課人員之表揚所需費用。
  10、其他:辦理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且具地方特色之提升低成就學
     生學習成效之計畫項目。
 (二)學校開班經費:
  1、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
    保費等相關經費。
   (1)鐘點費:
     A、學期中第七節以前:國民小學每節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
       每節三百六十元為原則。
     B、第七節下課以後、週末、寒暑假及住校生十八時以後夜間
       輔導:國小學每節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四百五十元。
   (2)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2、行政費:辦理補救教學相關費用。以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每
    節四十元為補助上限。各地方政府得依下列經費項目訂定比率:
   (1)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製作教材教具。
   (2)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所需膳費或資料印刷費。
   (3)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
   (4)非屬施測時該節課任課教師之施測費,以補救教學授課鐘點費
     計算之。
   (5)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
  3、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每人每月支
    給六百元教材編輯費及每人每期三千元教學活動所需相關費用,
    其費用得由學校統籌辦理補救教學授課人員之表揚、聯誼或文康
    活動所需費用。
  4、交通費:補助具大學生身份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一千二百元
    。依各地方政府規定核實支付。
  5、三至八年級篩選測驗,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而採答案卡劃
    記方式所需費用,由本署酌予補助:
   (1)依前一學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年級、各科目(領域)受測人
     數加百分之五,計算補助總人次。
   (2)每人次補助金額及經費核撥等作業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三)教學換宿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學換
   宿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國民中學英語
   及數學領域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業務費、開班
   費及其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之經
   費等。

六、補助基準:
 (一)本要點各項經費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分級補助
   ,並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
   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最
   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但學校開班經費經本署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放
   寬者,得不受補助比率之限制。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七
    、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之九
    十。
  2、學校開班經費:第一級至第二級百分之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
    百分之百。
 (二)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每年最高以六百萬元為計算基準核算補助經
   費。
 (三)課中補救教學增置代理教師經費:
  1、每年每人人事費用以六十五萬元為計算基準核算補助經費。
  2、以各地方政府前一學年度開班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八為設算基
    準,核算可增置代理教師人數,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計算
    後人數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算。
  3、本計畫須經審查通過後補助。

七、審查方式: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及具實務經驗者組成審查小組,並得
  視需要邀請地方政府或相關人員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核實支付,且不得用於地方政府辦理任何學
   習能力檢測之普測。
 (二)本補助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經費請撥方式如下: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依本署審查結果核定後撥付。
  2、開班經費參採前一學年度之額度,於每年六月前以預核方式辦理
    ;並分階段核撥。
  3、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之計畫依本署審查結果
    辦理。
 (三)差旅費支應規定:
  1、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已支領酬勞者,僅得向任
    職單位申請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且不得重複請領。
  2、各子計畫人員所需差旅費用,不得重複編列。
 (四)本補助(含教材印刷費及篩選測驗採答案卡劃記費用)之結餘款,
   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惟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結餘款未超過十
   萬元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規定,無需繳回。
 (五)本要點第三點之適用對象,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將執行成果報
   告(含紙本及電子檔,以十頁為原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署
   辦理核結。成果報告內容應含計畫執行成果、成效評估與檢討、問
   題解決策略等。

九、督導、檢核及獎勵:
 (一)本署、地方政府及學校得依辦理補救教學情形(如相關會議出席、
   系統資料填報維護、資料繳交及經費運用等情形)進行評估檢核,
   其績效卓著者,得依權責對受補助對象或相關單位及人員從優獎勵
   。
 (二)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學年度補助經費核結
   ,屆期未完成核結者,其辦理情形列為下一學年度經費補助參考,
   本署得酌減其整體行政推動計畫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