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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家長參與學校教育
    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引導學校家長會優質發展。
(二)健全學校志工制度。
(三)增進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
(二)學校志工制度研習。
(三)學校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由縣市政府結合地方家長組織或相關團體研
      訂計畫,以縣市學校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委員等為研習對象,課
      程內容以家長會屬性、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意義、家長會組織章程
      、財務處理、選舉罷免、議事規則、優質家長會參考指標、家長參
      與學校教育行動指南、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與解決對策等。
(二)學校志工制度研習:以學校校長、承辦業務教師為研習對象,學校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擬訂志願服務計畫,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透過志工召募、基
      礎及特殊訓練課程介紹,健全學校志工制度。
(三)學校校長、教師及家長認識學校家長會會務研習:以學校校長、承
      辦業務教師及家長為研習對象,課程內容以認識學校家長會之屬性
      、組織章程、任務、財務處理、選舉罷免、議事規則及相關法規。


六、補助基準:
(一)每場次研習計畫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縣市政府計畫經費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全國家長團體
      計畫經費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三)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對直
      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對縣(市)政府最高補
      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編足分攤
      款。
(四)本補助對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全國家長
      團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五)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
      調整本補助經費額度。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計畫書
      及本部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縣市政府及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
      長團體提報之計畫書。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縣市政府及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應於本部核定計畫經費後即
      製據請撥。
(二)縣市政府及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執行。
(三)縣市政府及已登記立案之全國家長團體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
      內,檢附本部計畫核定文件、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
      結,如有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四)其餘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得予獎勵。
(二)本部得視需要至縣市政府實地訪視,瞭解縣市執行計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