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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
    場,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教室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場,每
    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停車場停車費: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為一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為一
    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五、微縮資料複印費:每張新臺幣三元。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