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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大學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 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 報名甄選: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 審查作業: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 審查結果: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 錄取名額:

()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稚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四人、幼稚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二人。

() 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二十人:

1、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八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六人、幼稚園教育階段四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二人。

2、本獎項前五名不分教育階段,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

()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組、幼稚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組。

        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五、 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止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止參與及完成半年制教育實習;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本年六月止參與及完成一年制教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獎項參選,不得重複:

() 個人獎:

1、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至少三年,指導教育實習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2、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至少三年,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3、 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 團體獎: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符合前款規定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且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

() 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六、 推薦作業:

() 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

() 推薦名額:

1、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推薦三人。

2、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者,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以上者,推薦四人。

3、 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者,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至四百人以下者,推薦四人;四百零一人以上者,推薦五人。

4、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推薦二組;二十六人以上者,推薦三組。

5、 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教育階段分別計之。

() 推薦程序:

1、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設置評選委員三人至七人,並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2、 有特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由教育實習輔導處處長擔任或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3、 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教師)之師資培育大學,經校長同意,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 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函送被推薦者相關資料及連同評選結果會議紀錄至教育部委請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並副知本部。

() 推薦資料規格:

1、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總表一式二份及被推薦者資料作品各一式五份,送達指定地點;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2、 被推薦者資料作品內容及規格:

() 受推薦者送件資料作品(包括目錄),應以A4尺寸膠裝成冊,內容資料以六十頁為限(包括佐證資料,不包括基本條件資料),並請分別編列頁碼,如有其他相關資料,應請一併註明,頁數超過六十頁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 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五份尤佳。

() 送件資料表件規格不符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3、 推薦資料規格,由本部統一提供,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中等教育司/教育實習項下公告。

() 被推薦者,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違反者,以資格不符論。

七、 評審基準:

()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

1、 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五分。

2、 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五分。

3、 教育指導典範事蹟:占四十分。

()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1、 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占十分。

2、 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分。

3、 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分。

4、 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占四十分。

() 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

1、 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占三十分。

2、 教育實習計畫:占十分。

3、 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之作法:占二十五分。

4、 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及心得:占二十五分。

5、 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簽證:占十分。

()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

1、 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作法:占二十分。

2、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教師)之互動情形及紀錄:占三十五分。

3、 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於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占四十五分。

八、 評審作業:

() 本部得委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並組成評審小組:

1、 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以九人為原則,包括本部行政代表一人。

2、 依推薦案件之教育階段,評審委員分為四組:中等學校組、國民小學組、幼稚園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組;每組評審委員至少二人。

3、 受聘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 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2、 評審分為初審與複審,由評審小組以推薦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至被推薦人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進行實地審查或請被推薦人至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 初審與複審錄取名額:

1、 初審: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十二人、教育實習輔導教師二十六人、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六十人及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十二組。

2、 複審: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六人、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十三人、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二十人及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六組。

3、 前二目得視參選件數及參選情形擇優錄取或酌予增減。

() 本要點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

九、 獎勵方式:經核定獲頒教育實習績優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

1、 通過複審者,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

2、 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 辦理教育實習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 教學設備更新。

() 教學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3、 通過初審者(不包括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

()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1、 通過複審者,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 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十萬元予參賽成員之服務學校從事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 辦理教育實習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 教學設備更新。

() 教學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3、 通過初審者(不包括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 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

1、 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名至第五名新臺幣一萬元;其餘為新臺幣六千元。

2、 通過初審者,頒發獎狀一紙(不包括通過複審者)。

()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

1、 通過複審團體組,每組頒發獎座一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 另頒發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獎金一萬元及提供獎勵補助金各新臺幣十萬元予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老師之服務學校(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從事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 辦理教育實習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 教學設備更新。

() 教學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3、 通過初審團體組,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不含通過複審者);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 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百分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 獎勵補助金應備文檢據辦理請款,並於一年內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辦理核結。

十、 得獎者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 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 有受推薦事蹟不實、偽造文書或有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等情事,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贈之獎座、獎狀、獎金及獎勵補助金。有違法事實者,依各該有關法規辦理。

() 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大學同意代領獎座、獎狀、獎金及獎勵補助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典禮,否則以自動放棄論。

() 於公告得獎二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並保留參選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備查。

() 得獎作品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閱覽。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得獎作品。

() 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發表及研討會:

1、 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六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及會議討論,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續傳教育實習經驗,俾供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單位參考。

2、 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習輔導政策與實務作為之共識,預定辦理三場至四場成果分享及研討會,以推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得獎者應配合參與至少一場。

() 為瞭解本要點辦理成效,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作為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 所有被推薦者資料,未得獎者原件檢還;得獎者有關資料檢還二份,其餘留存本部運用。

()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費額度之參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