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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健全校園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
    能,以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 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
 (二) 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
      人為所造成之傷 (損) 害等行為。


三、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為落實校園災害管理工作,應整合單位及學校
    行政資源,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執行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
    災害管理工作。
    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為執行前項工作,應設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
    通報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校安中心) ,作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之運作
    平台。
    各級校安中心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電話、網路及相關必要
    設備,並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聯繫待
    命方式,依地方政府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本部之規定。


四、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訂定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明定減災、整
    備、應變及復原等階段具體作為及作業流程。


五、減災階段旨在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
    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 潛在災害分析與評估。
 (二) 防災預算編列、執行、檢討。
 (三) 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四) 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五) 建立防災資訊網路。
 (六) 建立防救災支援網絡。
 (七) 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整備階段旨在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平日應
    實施下列準備工作:
 (一) 防救災組織之整備。
 (二) 研擬應變計畫。
 (三) 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四) 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五)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
 (六) 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七) 避難所設施之整備與維護。
 (八) 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七、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 召開決策小組會議。
 (三) 災情搜集與損失查報。
 (四) 受災學生之應急照顧。
 (五) 救援物資取得與運用。
 (六) 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
 (七) 復原工作之籌備。
 (八) 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九) 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八、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於災後應實施復原重建工作,其重點如下:
 (一) 災情勘查與鑑定。
 (二) 復原經費之籌措。
 (三) 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 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五) 受災學生之安置。
 (六) 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七) 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復課輔導。
 (八) 召開檢討會議。
 (九) 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九、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設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
    明,對於錯誤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十、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
    系統聯結,以確保通報網絡暢通。


十一、各教育行政單位及學校應定期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管理工作狀況,
      據以辦理獎懲,以提升實施成效。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