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
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費。
四、資料複印費。
第 3 條
本館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二。
本館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第 4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