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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9: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永續發展通識課程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總統環境政策白皮書,強化大學「永續校園
」教育及國際合作、建立大學與中小學永續教育伙伴關係,並同時執行「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育組」所定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容及
加強整合、推動大專校院永續發展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推廣大專校院開設永續發展通識課程,使各學群大專校院學生有認識、
學習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機會,並透過補助之方式,鼓勵大專校院教師提
出永續發展通識課程之開課計畫。

三、補助對象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開課學校)。

四、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1.人事費補助專、兼任行政助理費之支出。
    2.業務費補助編製教學教材及開設通識課程所需之費用(於計畫
     書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3.前二目所定補助經費均為經常門,總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補助原則規定如下:
    1.開課學校於本計畫期間內應開設本課程至少一學期,課程名稱
     包括「永續發展」等相關用詞或類似名稱,且為開課學校認可
     之通識課程或共同科目課程。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
     (1) 開課學校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並列明學年內開設之課程大
       綱(或授課議題)及授課教師等。

     (2) 本計畫之課程內容得包括「永續發展」之公平性原則、永
       續性原則及共同性原則等三項原則,並得就永續環境(例
       如:綠建築、自然生態環境、節能減碳或再生能源等)、
       永續經濟(例如:產業發展、綠色消費等)、永續社會(例
       如:社區發展、人口發展等)等三層面進行相關課程之規
       劃。

     (3) 於規劃課程內容中,課程議題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
       明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

    3.開課學校教師教學時數,除期中考及期末考外,應教學之課程
     時間至少為七週,第二次申請者,至少為九週;除教師教學
     外,其餘課程得聘請專家學者以演講方式為之。

    4.經費編列原則:開課學校應依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
     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得於本部會計處網站中點選行政規則查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開課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
    五份(包括電子檔一份)報本部,並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
    時送(寄)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
    1.計畫申請書格式:計畫書應以打字填寫,內文文字為十二號字
     體,計畫書總頁數不得超過四十頁 (包括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一),雙面印製且不須膠裝,以長尾夾固定之;封面除計畫名稱
     及申請人姓名外,應註明計畫申請人之學校系別、申請補助項
     目、連絡電話、傳真、地址及e-mail。

    2.本計畫以開課學校為受理對象,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附件一)。
     (2) 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3) 課程大綱
       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 課程大綱說明及與永續發展通識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

       ƒ 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及內容。
       „ 學生學習評量方式及評分基準。
    3.於計畫申請時,應詳細規劃。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未執行或未
     按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停止
     計畫申請資格一次。

  (三)審查方式:本計畫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
    議,或依學校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評選出合適之執行學校;獲
    核定補助之開課教師應依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執行之。期末審查
    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申請變
    更;違反者,應停止執行,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

  (四)審查評分原則:
    計畫整體規劃應具預期計畫執行成效之完整性;計畫書內容應包
    括課程大綱、教材規劃及預期成效等,計畫書審核重點表列如下
    :

    1.曾開設相關課程(必修、選修、通識),並提供開設時段、課程
     大綱及修課人數等相關資料(百分之十)。

    2.開課教師參與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研討(習)會或論壇等活動,
     並提供相關資料(百分之十)。

    3.計畫書內容合理性(計畫摘要、課程大綱及教材編排等)(百分之
     四十)。

    4.課程內容如突破傳統教學、具創意,並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
     規劃之構想(百分之二十)。

    5.開課教師之開課學期及自行授課週數,符合課程開設之相關規
     定(百分之十)。

    6.經費編列合理性(百分之十)。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計畫之執行經費於計畫核定通過後撥付,計畫執行完畢且於期
    末報告審核通過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
    部辦理核結。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成果考核
    本計畫於該學期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開課學校應提出書面成果
    報告一式三份(包括期末報告書及期末簡報之電子檔一份),送至
    本部進行成果審核,並以計畫執行成效將作為本部審核下年度計
    畫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計畫成果發表
    開課學校應配合參與本部及相關計畫所辦理之成果發表會,與其
    他學校相互觀摩及交流。
  (三)本部得就獲補助計畫執行成果要求各獲補助之開課學校無條件參
    加由本部辦理之相關學術及推廣教育活動,且依據「創用CC授權
    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
    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公開宣傳之用。

  (四)本部視需要而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時,各獲補助
    之開課學校應予配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