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目的:
(一)
協助學生瞭解自己,培養積極、樂觀之態度及良好之品德、價值觀,認識工作世界及所需基本知能,以增進生涯發展基本能力及信心。
(二)
提供學生適合其能力、性向及興趣之技藝教育,重建學習信心,導引適性發展,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三)
瞭解教育、社會及工作間的關係,學習各種開展生涯的方法與途徑,輔導學生對於行(職)業之認識及加深職業試探,以利適性生涯規劃,作為升讀高中職校之參考。
(四)
運用社會資源及個人潛能,培養組織、規劃生涯發展的能力,以適應社會環境的變遷,減少國中學生中途離校比例。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國中生涯發展教育:
1、
縣市政府行政督導、審查資料、檢討會議補助基準:縣市政府基本補助以轄區內國中數核算,三十校以下者新臺幣十萬元、三十一校至五十校者新臺幣十五萬元、五十一校以上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2、 國中部分基本補助:每校新臺幣二萬元、每班新臺幣三千元。
3、
以國中學校八年級班級數計算,每班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鼓勵其規劃辦理八年級社區高職參訪及職群試探活動。
4、 計畫格式及經費支用項目如附件一。
(二)
國中技藝教育:設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所規劃不同模式(例如自辦式、合作式、偏遠地區及專案編班等),並依據不同節數所定基準補助,詳如附件二
(三)
國中技藝教育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
1、技藝競賽:
(1)
依國中技藝教育辦理之班數、人數及職群數核算:(班數
× 新臺幣一千元)+(學生數
× 新臺幣五十元)+(開辦職群數
× 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其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技藝教育學生技藝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計畫(如附件三)辦理者,酌減補助經費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2)
縣市政府因應分發區採聯合辦理技藝競賽: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
2、成果發表活動:
(1)
國中技藝教育辦理之班數四十班以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四十一班至八十班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八十一班至一百班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一百零一班以上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
各縣市辦理成果展之總經費超過五十萬元者,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其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原則。
(四)
辦理宣導研習經費:補助縣市政府有效推動生涯發展及技藝教育,協助辦理各項宣導研習活動,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
(五)
補助縣市政府國中技藝教育充實改善教學設備(計畫格式如附件四):技藝教育經費列為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由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依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編足預算者,依指定額度給予百分之五設備補助;一般性補助款未編足所轄學校開辦抽離式技藝教育班所需經費者,扣減本部就本計畫各項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六)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七)
本補助原則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依各項作業計畫策訂之時程辦理。
(二)
申請程序:由縣市政府提出各項活動計畫向本部申請辦理。
(三)
審查期限:分別依各項補助案策訂之期程辦理。
(四)
審查方式及程序:原則均由縣市政府先作書面之初審,再送本部複(決)審。
(五)
審查原則: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並經會議決定之。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之動支程序:由本部依核定計畫計算補助經費,並函請各校或縣市政府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部憑辦。
(二)
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處理: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原始憑證並應彙整存放受補助單位。
(三)
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每年於十月至十二月分二階段辦理國中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學程訪視工作:
1、
第一階段由辦理學校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教學與課程、教學設備、學生輔導、辦理成效及學生進路等(依訪視表定內容)先行自評,並將自評結果填報本部彙辦。
2、
第二階段由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組,實地抽訪學校辦理情形,訪視結果除分送受訪學校參考改進外,並作為下年度核班及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
縣市政府辦理國中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各項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本部依縣市政府成果報告情形,視需要赴縣市政府了解情況,並作為下年度審查各項活動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