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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目的:

()  充實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  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提昇學校對偏差行為學生之危機處理。

()  輔導嚴重心理與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學生,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  促進學生心理健康,預防學生認知、情緒與行為問題及適應困難之產生。

三、 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並由本部直接補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行核配經費至所屬國民中小學。

四、 補助原則:

( 員額編配:

1、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國民中小學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及本辦法之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得依規定置督導人員。

2、 地方政府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前已自籌經費設置之人員,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應維持以地方政府預算經費設置之人員數(包括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以提昇學生輔導工作服務品質。

()  補助基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下列基準補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國民中小學。

1、 補助經費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金、年終獎金;薪資基準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2、 每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最高補助金額:

()  一百年度:具碩士學位者,每月以新臺幣四萬六千元計,具學士學位者,每月以新臺幣四萬四千元計,並依實際聘用月數補助之。

()  一百零一年度以後:具碩士學位者,每年以新臺幣六十二萬元計,具學士學位者,每年以新臺幣五十八萬元計。

() 地方政府配合事項:

1、 依學生需求及地方教育特色,配置規劃駐區人力,並依其專業統籌調派為原則,規劃符合整體需求之模式辦理。

2、 地方政府得自籌經費支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運作所需經費,如差旅費、加班費、離島及偏遠加給、薪點晉級需增列之薪資等。

3、 地方政府辦理公開甄選時,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及本部學生輔導資訊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報紙)。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  地方政府應於本要點生效後二個月內,將一百年度之年度實施計畫報本部申請補助;並於每年度十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實施計畫報本部申請補助。

()  地方政府應本權責分析國民中小學教育及輔導問題,瞭解教師、學生、家長及社區需求,據以提出具體措施。

()  年度實施計畫應依序包括下列項目:

1、 實施目的。

2、 聘用人員名冊:包括國民中小學聘用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名冊應同步登錄於本部學生輔導資訊網,人員流動時需於該網站同步修正。

3、 甄選及聘用計畫:包括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守則或規範。

4、 運作模式:包括專責單位運作模式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模式如駐區駐校或巡迴
偏遠地區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調配模式與學校輔導室之分工合作機制本計畫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間之橫向分工及整合之組織運作規劃。

5、 培訓課程規劃與督導機制: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教育與輔導專業知能培訓及督導機制。

6、 服務地點、服務範圍、工作職掌及時間。

7、 績效考核方式。

8、 預期效益。

()  地方政府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查,就計畫內容、聘用人員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  地方政府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計畫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成效考核:

()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地方政府應依計畫辦理。

()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之地方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地方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  地方政府及國民中小學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績效評核。評核內容及方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地方政府定之。

()  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得推薦為本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  本部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及國民中小學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  本要點之工作辦理情形列入本部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統合視導事項辦理。地方政府於本部進行考核與視導時,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工作之量化及質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