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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學習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依終身學習法第六條規定特設教育部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負責民眾終身學習體系,其任務如下:

()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一人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中央部會代表及本部相關司處主管。

()直轄市教育局及縣()政府代表。

()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學者專家。

()弱勢族群代表。

本會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兼任,襄助處理本會事務。

六、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遇有協調、審議案件,得召開協調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