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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分組辦事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業務需要,依教育部國語推行
    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分設下列五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華語組:研議及規劃華語文相關事項。

(二)閩南語言組:研議及規劃閩南語相關事項。

(三)客家語言組:研議及規劃客家語相關事項。

(四)原住民語言組:研議及規劃原住民語相關事項。

(五)資訊處理組:研議、規劃及整合華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之資訊相
      關事項。



三、各組置組主任一人,由部長指定本會委員兼任之。本會委員得依其專長領域參
    與其中一組,並得依個人意願跨組參與討論。



四、各組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各組主任負責召開及主持該組各項會議,
    組主任因故無法召開或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各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各組開會時,得視討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單位)等列席。



五、各組討論事項經充分討論後,以討論之共識為會議之決定;意見不一致時,得
    以表決為之,表決時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各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跨組討論之委員不得參與表決。

    委員對於該組會議之決定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
    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六、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予保密。



七、各組應就討論結果或建議,擬具評估報告或方案,提交本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
    並提出建議案,交由本部作為施政參考。



八、各組行政業務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