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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

     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

     本要點。

 

二、目標:

  ()  擴大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  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  參加公立幼稚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

    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

      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

      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3、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  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稚園。

  ()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稚園,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專

    設幼稚園、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及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稚園。

  ()  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辦理原則: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  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及多元活潑,並兼顧生活教育。

  ()  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  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

    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  寒暑假期間有支薪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上班時間不得再領

    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課後留園活動型態、品質及

    安全等,適度規範生師比。

  ()  課後留園服務師資,得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

    人員資格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  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得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

    理人員遴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所定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

    用,予以補助。但參與寒、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

    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稚園未辦

    理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

    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稚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

    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

    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

    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  本要點學期中平日課後留園服務經費之計算,以下午四時三十

    分至六時為原則。

  ()  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四歲新

    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  本要點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

    需要,予以調降補助額度。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

    務相關規定,並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其他經濟情

    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

    等分別予以規範;其所定收費中鐘點費以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行政費以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收費不足支應者,應優先支

    付鐘點費。

  ()  補助經費之申請期程及應檢附資料:

    1、公立幼稚園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  申請期程: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

        請。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十

        五日前提出申請。

      ()  應檢附資料:

        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

        表。

        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

        表。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本部:

      ()  報送時程: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報送。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三

        十日前報送。

      ()  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公立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

        概算表。

        各次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助經費

        彙整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

        定。

    3、前二目所定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

      助經費表及各次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

      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  審查: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

    各幼童,但已於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時即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

    再轉撥幼童。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

    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   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部地

  方聯合訪視項目之一。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